陝西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

陝西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

《陝西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利部《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水利風景區建設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2年12月16日,陝西省水利廳印發《陝西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30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水利廳
  •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各設區市水利(水務)局,楊凌示範區水務局,韓城市水利局,廳設有關處室、廳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維護河湖健康美麗,促進幸福河湖建設,省水利廳制定了《陝西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經2022年第3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水利廳
 2022年12月16日

辦法全文

陝西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維護河湖健康美麗,促進幸福河湖建設,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利部《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水利風景區建設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風景區的規劃、建設、認定、覆核、保護、利用、管理、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利風景區,是指以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為依託,具有一定規模和質量的水利風景資源與環境條件,通過生態、文化、服務和安全設施建設,開展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動或者供人們休閒遊憩的區域。
第三條 依據水利部《水利風景區評價標準》,結合本省實際,本省轄區水利風景區分為國家水利風景區、省級水利風景區、市級水利風景區。
第四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應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推動新時代水利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維護河湖健康生命為主線,堅守安全底線,科學保護和綜合利用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傳承弘揚水文化,為人民民眾提供更多優質水生態產品,服務幸福河湖和美麗中國建設。
第五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應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實現優質水資源、健康水生態、宜居水環境、先進水文化、現代水管理目標。
第六條 水利風景區實行分級管理。省水利廳指導全省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設區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管理機構,落實專管人員,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原則為其所依託的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水利風景區建設管理與運行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水利風景區原則上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應在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協調下,充分利用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平台,發揮各部門資源優勢,建立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建立水利風景區發展專項資金,增加政府引導性投入,建立長效、穩定的“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水利風景區規劃包括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
(一)省水利廳負責編制全省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印發執行,並報水利部備案。
市、縣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印發執行,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由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負責組織編制,由景區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組織編制,報省水利廳審批。
(三)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審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水利、環保、林業、經濟、旅遊、生態及城建等相關專業專家進行評審。
第九條 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水利發展規劃、流域綜合規劃,並與有關水利專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應符合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
第十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應當依託各類水利工程,完善安全、文化、服務等基礎設施;結合世界灌溉工程遺產、國家水利遺產、水利法治宣傳教育基地、水土保持科技示範園區、水情教育基地、節水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水美鄉村等,建設水法治宣傳、水利科普、水文化展示和節水教育等設施。
第十一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應當按照批覆的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實施,有關建設項目依法履行相關行政許可和管理程式。
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實施過程中需要作重大調整的,應按照原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大型水利工程在編制工程建設發展規劃時,具備景區創建條件的,應把水景觀、水文化、水科普及安全設施建設內容納入總體規劃和建設計畫。 
第十三條 水利風景區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和智慧型管理設施,建立信息檔案和監測資料庫。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十四條 依照《水利風景區評價標準》且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以申報市級、省級、國家水利風景區。
申報市級水利風景區:由景區管理單位向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出具初審報告,報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察評價,評價分值達到100分以上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報省水利廳備案。
市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直接管理的景區申報條件,符合水利風景區評價標準相關要求的,可以直接申報市級水利風景區。
申報省級水利風景區:市級水利風景區認定1年後,景區管理單位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可向省水利廳申報省級水利風景區。省水利廳組織實地考察評價,評價分值達到120分以上的,由省水利廳認定,報水利部備案。
省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直接管理的景區,符合水利風景區評價標準相關要求的,可以直接申報省級水利風景區。
申報國家水利風景區:省級水利風景區認定2年後,可以申報國家水利風景區,經所在地的縣或市級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水利廳組織實地考察評價,評價分值達到150分以上的,出具初審報告,報水利部認定。
第十五條 水利風景區申報材料應包括申請報告、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和實施情況報告等。
第十六條 申報水利風景區,應當完成景區涉及的河湖管理範圍和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劃界,無水事違法行為以及河湖“四亂”(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突出問題,水利工程設施無重大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 水利風景區的名稱、範圍、管理單位等重大事項變更,應當由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按原認定程式辦理。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應在顯要位置設立水利風景區標誌和遊覽總圖。標誌內容應當包括水利風景區標識、水利風景區名稱、認定時間、範圍以及水利設施、水治理成效、河湖水情、水文化等相關說明。國家水利風景區標識執行水利部規定,省級、市級水利風景區標識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水利風景區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當加強景區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宜對公眾開放區域的邊界的顯著位置,應當設定安全警戒標識並落實管控措施;在對公眾開放的區域,應當設定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牌,定期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防護設施正常使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應當收集景區內主要設施、水質水量等監測信息,實時動態監測景區內主要水域、水體的水質變化。應建立預報預警系統,發現重大水質污染、有害生物或外來物種入侵等,應當積極採取應急防治措施,並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相應主管部門報告。水利風景區的水質應達到本流域河湖水質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水利風景區的運行管理應當服從水旱災害防禦、水資源利用和調度,並遵守水資源保護、河湖管理等規定。
第二十二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並完善管理與保護制度,合理劃分功能分區,落實管護措施,明確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景區管理與保護制度,完善景區管理體系,做好水工程維護和水資源、水生態、水遺產以及飲用水源地的保護,科學合理利用景區的資源和設施。 
第二十三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在水利風景區內開展遊憩觀光、文化體驗等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對水利工程設施、水資源水環境、河湖水域岸線、水利遺產、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響。
水利風景區應當採用節水技術和節水設施,鼓勵建設污水收集、淨化和利用設施,使用綠色低碳交通工具。
第二十四條 在水利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科學研究、標本採集和大型戶外活動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有關手續,服從景區管理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水利風景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影響防洪和供水安全的;
(二)影響水利工程設施安全運行的;
(三)超標準排放污水、廢氣,亂棄亂堆亂埋垃圾等;
(四)違規存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
(五)違規占用河湖水域岸線或者破壞河湖空間完整性、損害河湖功能的;
(六)污染水環境、破壞水生態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的;
(七)亂搭亂建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時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利風景區建設與運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水利風景區開展監督檢查,充分利用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技術手段加強對水利風景區動態監管。
各地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將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納入河長制湖長制考核。
第二十八條 省水利廳組織對認定或覆核滿五年以上的水利風景區開展覆核。覆核方案由省水利廳制定。
根據工作需要,省水利廳不定期對省級、國家水利風景區開展重點抽查和專項檢查。
第二十九條 因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功能調整等原因,不符合原認定條件的水利風景區,經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覆核,由原認定部門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經覆核、重點抽查或者專項檢查發現不符合原認定條件的水利風景區,由原認定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水利風景區納入水利公益性宣傳範圍,加強對水利風景區的宣傳推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水利風景區民眾投訴舉報制度,協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各種破壞水利風景區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水利風景區內資源、設施、設備或者有其他違反水利風景區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日陝西省水利廳印發的《水利風景區管理細則》(陝水發〔2011〕203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共分6章34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申報與認定、運行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辦法》在原《陝西省水利風景區實施細則》的基礎上,進行了新增、完善、規範和調整,內容更加全面,更符合我省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實際。
《辦法》明確,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應在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協調下,充分利用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平台,發揮各部門資源優勢,建立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辦法》完善了水利風景區規劃分類,明確水利風景區規劃包括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規定了申報國家或省級水利風景區,應當完成景區涉及的河湖管理範圍和水利工程管理範圍與保護範圍劃定,無水事違法行為以及河湖“四亂”(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突出問題,水利工程設施無重大安全隱患。省水利廳定期對認定設立或覆核審定滿5年以上的水利風景區開展覆核。
《辦法》的頒布實施,為指導全省各地規範推進水利風景區建設發展提供了重要依據,對推進全省水生態文明建設、充分發揮水利設施功能、推動水利風景區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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