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民兵訓練基地管理規定

陝西省民兵訓練基地管理規定》在1990.05.25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民兵訓練基地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05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5月25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為了加強對民兵訓練基地的管理,充分發揮基地訓練場所的作用和生產經營的效益,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民兵訓練基地是軍隊和地方共同投資建設的國家財產,是保障民兵進行軍事訓練和利用訓練間隙進行生產經營、開展以勞養武的場所。
二、民兵訓練基地主管機關是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搞好基地的管理是人民武裝部的主要職責之一。
三、民兵訓練基地的一切財產(包括房地產、設施、資金等)的管理權,使用權均屬人民武裝部,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害。確需改變基地財產權屬時,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武裝部同意,報經 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軍分區審核認可,轉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批准。
四、民兵訓練基地要設定機構、配備專人管理。其機構屬全民所有制的事業單位,實行企業管理,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領導。機構級別和人員編帛根據基地規模的大小和生產經營的範圍,由主管機關確定。
五、人民武裝部幹部不得直接擔任基地生產經營機構的領導職務。如確屬工作需要,本人自願,可按國家有關規定離職停薪。
六、民兵訓練基地要在保證完成上級規定的軍事訓練、政治教育、民用技術培訓任務的前提下,開展綜合利用,搞好生產經營,提高自養能力,帶動鄉(鎮)武裝部和民兵連的以勞養武活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得違反政策和法律規定。
七、民兵訓練基地的生產經營收益,主要用於民兵訓練和開展民兵其它活動,實現以勞養武,減輕國家和民眾負擔。各地對基地建設和生產經營在原材料供應和產品銷售等方面,應給予優惠和支持;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一九八八年《關於對軍隊生產經營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給予減免稅和照顧,以保證基地自養、完善和發展。
八、民兵訓練基地的生產經營帳目單列,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工作人中的工資在工在基地生產經營收入中列支。
九、民兵訓練基地應建成能訓練、能經營的兩用型基地。沒有達到標準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吃、住、訓、管、養”配套成龍。
十、實行科學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訓練、生產經營、裝備器材管理制度,明確各類人員的職責,實行崗位責任帛保證基地設施、物資和器材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