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村社發展促進會

陝西省村社發展促進會

陝西省村社發展促進會簡稱陝西省村促會,成立於2017年5月,是由陝西省農業農村廳指導的全省性社團組織,是由陝西省民政廳批准的社團法人,其宗旨為搭建交流平台、開展村際合作、共享發展經驗、實現鄉村振興,促進陝西省農村社區經濟與社會的全面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村社發展促進會
  • 簡稱:陝西省村促會
  • 成立時間:2017年5月
  • 促進會前身:陝西省優秀“村官”聯誼會
  • 現任會長:李朝鮮 
  • 現任秘書長:劉冰
  • 辦公地點:西安市碑林區西荷集團二樓
組織機構,秘書處,會員服務中心,鄉村產業中心,文化產業中心,農產品展銷中心,總則,業務範圍,附則,

組織機構

秘書處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主管日常工作。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現任秘書長:劉冰

會員服務中心

1、帶著初心和情懷,捧出熱心和真誠,服務每一位會員,服務農業農村!
2、組織開展農村建設經驗交流、觀摩、學習、考察等活動;
3、強化村級之間橫向聯繫與合作;
4、運營維護新信息網站,組織、策劃、承辦文化活動;
5、整合農村優越資源(種植、養殖、現代農業園區、鄉村旅遊、社區化建設、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田園綜合體建設等),建立農村發展過程中優勢項目的基本信息資料庫;
6、組織聯繫專家培訓基層幹部、村民代表等,解放思想。

鄉村產業中心

1、整合資源,細化服務,推動鄉村產業發展;
2、依託科教單位的資源優勢,提供大農業規劃、鄉村振興規劃、特色小鎮規劃、扶貧規劃、旅遊規劃等技術服務,主要涉及農業規劃、旅遊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景觀規劃、項目報告等多項技術服務。

文化產業中心

1、立足鄉土,留住鄉愁,講好鄉村故事;
2、設有陝西省村促會官網、陝西城鄉統籌網、陝西省村社發展促進會官方微信公眾號、微博、今日頭條、百家號、頭條號、等自有媒體資源;
3、做好會內重點文化產業發展項目的推介、規劃、宣傳、等服務工作;
4、負責組織宣傳、推廣、媒體報導以及稿件的編輯、審核工作等;
5、編輯出版新農村建設方面的期刊、雜誌、圖書資源;
6、編寫村社(志)等地方叢書及相關資料。

農產品展銷中心

1、制定農產品的銷售發展戰略和策略,擴大市場份額,建立良好的銷售和信息渠道;
2、負責客戶關係的發展維護、聯絡、溝通和跟蹤管理,達成銷售目標;
3、挖掘客戶需求,促進公司業務拓展。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陝西省村社發展促進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關心、支持村社發展的單位和個人,共同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農村基層幹部,以及從事農業農村工作和農村經濟研究的人員,為促進我省農村社區經濟與社會的全面發展,為實現全省農業和農村現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而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陝西省農業廳業務指導,登記管理機關陝西省民政廳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活動地點:西安市碑林區環城南路140號含光大廈306室。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新農村建設經驗交流,組織會員單位觀摩、學習、考察優秀村社先進經驗,密切村社間和涉農企業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組織會員交流村社發展經驗和信息,編輯出版新農村、新農技、新信息等網站、期刊、圖書資料。
(三)通過資金、項目、技術、經驗等方式開展村社之間扶貧幫困活動,促進村社間信息融合、項目合作、經驗共享。
(四)組織會員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新農村建設政策法規、先進事跡、農業信息的宣傳和傳播,提高會員農業生產、新農村改造等方面知識水平和法制觀念。
(五)搭建交流平台,加強與外省村社團體和涉農工作者的聯繫,開展人才培訓與項目交流合作。舉辦村社發展論壇和農業農技產品展會,促進農業科研成果轉化與套用。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涉黑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嚴格按照民政部、財務部關於《社團會費政策通知(民發2003 95號)和民發(2006)123號規定收費,並經會員代表會討論表決制定標準》。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接受離職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5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