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文化交流協會

陝西省文化交流協會

成立於1993年,是陝西文化藝術界、企業界知名人士和文化傳播者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接受陝西省文化廳業務指導和陝西省民政廳監督管理。協會的業務範圍是:通過文化傳媒等,介紹國內外文化活動信息,舉辦國內外文化藝術方面的研討會、展覽會,組織開展各類文化藝術展演活動,建立與國內外文化藝術團體的合作關係,組織開展文化交流旅遊活動,企業文化藝術培訓,開展企業文化建設服務,興辦文化產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文化交流協會
  • 成立時間:1993年
  • 協會地處:陝西省西安市
  • 組成形式:自願組成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成立以來先後組織了“中國西部民歌大賽”、中國民間繪畫精品展”的活動,拍攝了“陝北是個好地方”紀實電視片,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好的影響。
2009年換屆以來,協會先後舉辦了“光輝歷程慶祝建國60周年書畫展”和“慶祝建黨90周年書畫精品展”等書畫展演活動。 多次組織開展企業文化建設調查研究,特別是2010年組織開展了第二屆陝北民歌大賽,範圍廣、規格高、聲勢大,取得了圓滿成功,在社會上產生了強烈反響。協會領導多次表示:立足陝西,放眼全國,依託陝西文化資源,積極開展交流活動,為建設西部強省服務。

協會宗旨

協會遵守憲法、法律、執行國政策和有關規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依託陝西豐富資源,積極開展文化交流協會活動,為建設西部強省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陝西省文化交流協會是陝西文化藝術界、企業界知名人士和社會文化傳播者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協會遵守憲法、法律,執行國家政策和有關規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依託陝西豐富文化資源,積極開展文化交流活動,為建設西部文化強省服務。
第三條 協會接受陝西省文化廳業務指導和陝西省民政廳監督管理,並在陝西省民政廳登記備案。
第四條 協會的住地為陝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通過文化傳播媒體等,介紹國內外文化活動信息;
(二)舉辦國內外文化藝術方面的研討會、展覽會;
(三)組織開展文化交流活動;
(四)建立與國內外文化藝術團體的合作關係;
(五)企業文化旅遊和文化藝術培訓;
(六)推進有特色的文化藝術品的研發和交流;
(七)開展文化諮詢與企業文化策劃服務;
(八)興辦文化產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文化藝術團體、文化藝術館及企事業單位都可以申請加入本協會為團體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自覺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協會開展的各種公益活動中有優先冠名權和廣告宣傳權;
(六)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支持、參與協會各項公益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陝西省文化交流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通過名譽會長、藝術顧問;(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五)審議協會財務報告;(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七)領導本協會各種機構開展工作;(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一、三、四、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主持會長辦公會,決定有關重要事項;(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五)組織制定本協會管理制度、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六)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日常事務,組織實施工作計畫,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二)協調指導各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託處理其他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下屬單位上繳的管理費;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協會的資產。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批。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後,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協會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定的理事會。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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