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堅決清收個人借用拖欠各類公款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89-08-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公文文種:通知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8-16
【生效日期】1989-08-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8-16
【生效日期】1989-08-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清收個人借用拖欠各類公款的通知
(1989年8月16日)
近年來,在我省一些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農村,個人拖欠公款和銀行貸款的現象普遍存在,使大量的國家資金流入個人腰包,被長期占用,有的甚至用拖欠的公款和銀行貸款修建私房、購買高檔商品、大操大辦喪葬嫁娶、賭博行賄、揮霍浪費,不僅加劇了資金的供求矛盾,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廣大民眾對此反映強烈。
為了端正社會風氣和緩解我省資金緊張的矛盾,促進經濟的發展,改善幹群關係,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務院領導“對私人借用公款的問題,要堅決清理”的指示精神,現就我省清收入個人借用拖欠各類公款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為了端正社會風氣和緩解我省資金緊張的矛盾,促進經濟的發展,改善幹群關係,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務院領導“對私人借用公款的問題,要堅決清理”的指示精神,現就我省清收入個人借用拖欠各類公款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收對象。凡行政、事業、企業單位的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鄉村幹部個人、農民拖欠的公款和銀行貸款,都應全面清收。清收的重點對象是:各級黨政群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所欠的國家預算資金、企業生產資金等各類公款;個人所欠的到、逾期銀行貸款和財政周轉金及有償資金;租賃承包經營後按契約規定應交未交的公款;業務員、採購員逾期未結帳的公款;責任人瀆職、失職,批准、介紹、擔保借出的公款及流失的現金和貸款;經查證核實的其它個人欠款。
二、清收的時間要求和處理辦法。對個人借用拖欠的公款和銀行貸款,不論任何人,原則上都要在今年十月底之前清理收回。除少數職工確因意外災害、病、喪等特殊情況,暫無償還能力,經民眾討論,領導批准,可從本單位職工福利費或福利基金中酌予補助或近期歸還。如欠款者和借款人員因破產、死亡、既無財產或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一時無法追回造成呆帳者外,其餘凡在今年十月底不還清借用拖欠的公款者,一律按挪用公款處理,並運用經濟、政紀、法紀等手段,採取以下措施。不歸還到、逾期貸款者按有關規定,強行扣收,或依法處理。為了便利處理依法收貸方面的問題,請省人民銀行按照《借款契約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起草一個檔案,與法務部門聯合下達執行。
第一、在經濟上,對借欠公款(含貸款,下同)經商辦企業、修建私房、購買高檔商品、揮霍浪費的,按月息9‰計收利息,超期不還的另加收罰息3‰。屬其
它拖欠公款超期不還的,按月息9‰計收利息;對銀行貸款超期不還的,除按規定還本付息外,另加罰息3‰。對欠款數額大的單位,屬財政撥款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相應扣撥其經費;不屬財政撥款的,由其開戶銀行從單位存款中劃出,抵交欠款,以督促這些單位抓緊清收個人所欠公款。
第二,在行政上,對逾期不還所欠公款的,一是停職停薪,不計算連續工齡;二是臨時工要轉正的,先還款後轉正;三是要提乾的,先還款後提拔;四是要調動工作的,先還款後辦調動手續,已經調動的,由調入單位扣收並交回原單位;五是要評定職稱的,先還款後評定,已評的要先還款後聘任;六是農轉非的,先還款後辦手續;七是經批准機構撤銷.合併的,先還清欠款,再辦理人員調離手續。
第三,在法律上,對少數拒不還款的“釘子戶”和借欠公款搞嚴重非法活動的人,要依法起訴,嚴肅處理,懲治典型,教育民眾。
第一、在經濟上,對借欠公款(含貸款,下同)經商辦企業、修建私房、購買高檔商品、揮霍浪費的,按月息9‰計收利息,超期不還的另加收罰息3‰。屬其
它拖欠公款超期不還的,按月息9‰計收利息;對銀行貸款超期不還的,除按規定還本付息外,另加罰息3‰。對欠款數額大的單位,屬財政撥款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相應扣撥其經費;不屬財政撥款的,由其開戶銀行從單位存款中劃出,抵交欠款,以督促這些單位抓緊清收個人所欠公款。
第二,在行政上,對逾期不還所欠公款的,一是停職停薪,不計算連續工齡;二是臨時工要轉正的,先還款後轉正;三是要提乾的,先還款後提拔;四是要調動工作的,先還款後辦調動手續,已經調動的,由調入單位扣收並交回原單位;五是要評定職稱的,先還款後評定,已評的要先還款後聘任;六是農轉非的,先還款後辦手續;七是經批准機構撤銷.合併的,先還清欠款,再辦理人員調離手續。
第三,在法律上,對少數拒不還款的“釘子戶”和借欠公款搞嚴重非法活動的人,要依法起訴,嚴肅處理,懲治典型,教育民眾。
三、方法和步驟。全省範圍清收個人借用拖欠公款工作,擬從今年九月一日開始,到十一月底結束。計畫分三個階段進行,即:第一階段是宣傳政策、法規,摸清欠款底子,由欠款自報、自交、自還所欠公款和銀行貸款;第二階段是全面檢查,張榜公布,督促還款;第三階段是總結驗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堵塞漏洞。
四、加強領導,幹部帶頭。清理個人拖欠公款和銀行貸款的工作,是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維護國家資財不受侵犯和損害、緩解資金緊張矛盾、改善幹群關係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要高度重視,統一認識,步調一致。各級政府要指定一名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此項工作,同時從財政、稅務、銀行、工商行政、審計、監察以及政法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臨時機構,負責檢查、督促、辦理清欠工作。各部門、各單位的清欠工作,要層層實行首長負責制,對個人借用拖欠公款和銀行貸款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工作不力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廣大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還清欠款,做到“門前清”,領導幹部還款不積極的,除在行政上、經濟上給予制裁處理外,還要通報批評。
五、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通過這次清收個人拖欠公款和銀行貸款,各級財政、財務、銀行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財政、財務管理和信貸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從根本上堵塞個人借用拖欠公款和銀行貸款的問題。今後,各級領導和財會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預算資金,企業生產資金等所有公款一律不準用於職工借支”的規定;職工生活上發生困難,經過民眾討論,領導批准,只能從單位職工福利費或福利基金中酌予補助;職工臨時發生生活困難,急需用款,可從本單位職工互助金中臨時借支,並及時歸還;職工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費(含業務員、採購員),必須嚴格審批手續,控制數額,限期結帳;任何人均無權批准個人借用公款,更不準將公款借給個人蓋私房、購買高檔商品、經商做生意、賭博行賄、揮霍浪費。今後如再發生類似問題,除對借用公款者依法處理外,還要追究批准人員和財會人員的責任。各級銀行部門,要嚴格執行《借款契約條例》,緊決防止和杜絕發放“關係款”、“人情款”,違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瀆職、失職責任。
六、清收個人借用拖欠公款和銀行貸款的工作,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工作難度大,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自己的情況,認真做出安排,做到布置的快,落實的好,一抓到底,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