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停止執行買用電權等問題的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執行買用電權等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關於停止執行買用電權等有關規定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2號),明確規定要停止執行買用電權,停止執行控制非生產用電,停止執行超計畫(指標)用電加價收費。 陝西省人民政府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規範電力市場,擴大電力銷售,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結合我省實際,現將停止執行買用電權等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執行買用電權等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8]67號
  • 發布日期:1998-12-10
  • 生效日期:1998-10-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地區:陝西省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8]67號
【發布日期】1998-12-10
【生效日期】1998-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執行買用電權等問題的通知
(1998年12月10日陝政發〔1998〕6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關於停止執行買用電權等有關規定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2號),明確規定要停止執行買用電權,停止執行控制非生產用電,停止執行超計畫(指標)用電加價收費。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規範電力市場,擴大電力銷售,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結合我省實際,現將停止執行買用電權等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8年10月1日起,全省所有用電單位停止執行西北電管局《關於開展辦電增產賣用電權的通知》(西電用字〔1988〕46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出售用電權工作的通知》(西電用字〔1989〕13號)中買用電權的規定。
為保證用戶經濟利益不受損失,對已購買用電權而時間未到期的用戶,由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計委商省電力投資公司、省電力局、省農電局儘快研究提出補償辦法,報省政府審批後執行。
二、停止執行《國務院批轉水利電力部〈關於按省、市、自治區實行計畫用電包乾的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1982〕78號)、《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5〕72號)和《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關於進一步加強節約用電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1987〕25號)中關於對超計畫(指標)用電加價收費和關於控制非生產用電,限制第三產業和居民生活用電的有關規定。
省電力局要結合我省當前電力供需矛盾趨於緩和的情況,對過去限制用電的有關規定和用電管理辦法進行一次認真清理。
三、電力企業要在確保電網安全穩定和供電質量的前提下,放開用電限制,儘量滿足各類用戶,保證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對電力的需要。要進一步提高供電可靠性,加強用電管理,改善供電服務,堅決杜絕各種名目的亂收費。同時,應加大推行峰谷、豐枯電價的力度,鼓勵用戶採用節電技術措施,多用低谷電,削峰填谷,緩解高峰用電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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