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對不按時送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和招用童工的處罰辦法

《陝西省對不按時送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和招用童工的處罰辦法》在1989.01.17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對不按時送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和招用童工的處罰辦法
  • 頒布時間:1989年01月17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17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和《陝西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未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不按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或中余輟學者,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無效,除責令其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外,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農村每人(次)每學年度罰款三十元至六十元;城市每人(次)每學年度罰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第三條 對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個人,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退回並不再招用。同時,每招一人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令其停業或吊銷營業執照。
對迫使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做工、從商、當學徒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令其改正錯誤。堅持不改的,按照第二條罰款標準,加重一倍處罰。
第四條 罰款執行機關,農村為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為街道辦事處,罰款決定作出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向被罰款單位或個人發出罰款通知書。被罰款單位或個人在收到罰款通知書十五日內,應將所罰款如數交給罰款執行單位。對罰款不服者,可在收到罰款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起訴又不接受罰款的,由罰款執行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條 國小和各類初級中等學校,每學年開學後,應對本學區貫徹義務教育法的情況進行檢查,對應處罰款的組織和個人,經調查核定後,及時上報罰款執行機關。
學校隨意拒收學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責令學生停學、退學的,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糾正;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條 在陝南、陝北的窮困鄉村,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罰款數額可以實行減免。減免的前提是:能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保證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的;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殘疾的。罰款減免由被罰款人申請,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學校簽注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
第七條 罰款一律上繳本級財政,用於義務教育事業。
第八條 本辦法對招用童工的處罰從頒布之日起執行。對不按時送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處罰,國小從宣布實施初等義務教育之日起執行;初級中等教育由宣布實施國中階段義務教育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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