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統一採購管理辦法
- 索引號:016000830/2009-06171101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政策法規研究室
- 公開日期:2009年6月17日
- 施行時間:2009年6月5日
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章,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統一採購活動,降低藥品價格,保障用藥安全,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統一採購的生產企業、配送企業、醫療機構、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藥品統一採購必須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保證用藥的原則。
第四條
基層醫療機構使用《陝西省基層醫療機構“三統一”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實行統一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戰爭、自然災害等,需進行緊急採購的;
(二)發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進行緊急採購的;
(三)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
(四)《陝西省基層醫療機構暫不統一採購藥品品種》中規定的。
第二章
組織職責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統一採購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六條
監察、糾風和財政部門負責對統一採購工作的全程監督。監察、糾風部門負責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第七條
衛生部門負責制定《藥品目錄》和《陝西省基層醫療機構暫不統一採購藥品品種》,負責對醫療機構實行藥品“三統一”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工商部門負責對中標企業、配送企業、醫療機構違反契約的行為以及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查處。
第九條
藥監部門負責對藥品生產企業、配送企業資質的認定,組織實施統一採購、統一配送工作,對中標藥品質量和配送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受理“三統一”藥品質量的投訴、舉報和查處。
第十條
物價部門負責中標藥品價格的審核備案,負責藥品“三統一”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受理價格方面的投訴、舉報和查處。
第十一條
統一採購工作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統一採購的招標工作由省衛生廳藥品招標機構承擔。
第三章
招標管理
第十二條
招標工作原則上一次完成。
因中標企業主動退出或強制退出以及根據需要進行調整時,採取備案補充的辦法進行。
第十三條
投標企業必須是合法的藥品生產企業,其投標的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質量標準,對所投標的藥品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投標企業應按照藥品名稱、規格進行分別投標。
投標企業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投標。每個企業只能委託一個代理人。
第十五條
投標企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所提供的資質等證明材料應當真實、合法,中標後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六條
鼓勵投標企業申報、使用性質穩定、安全可靠的藥品簡易包裝或大包裝,降低藥品生產成本,降低藥品價格。
簡易包裝或大包裝藥品按照處方藥管理,審批程式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企業生產的簡易包裝或大包裝藥品,通過統一採購,只能銷售給選定的藥品配送企業。
第十七條
衛生部門藥品招標機構應嚴格按照程式規定進行評標。
第十八條
藥監部門會同監察、糾風、財政、衛生、工商、物價等部門根據評標結果,按照同質取最低、同價取最優的原則確定投標企業的中標品種。同時選擇最接近中標價的同品種進行備案,以備增補。
第十九條
衛生部門藥品招標機構應當在定標後10日內,將藥品中標價格及按照本辦法核定的統一配送價格和基層醫療機構銷售價格報物價部門審核備案後,連同中標企業名稱向社會公布。投標人對中標結果有異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公示期滿後,由衛生部門藥品招標機構向中標企業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藥監部門、中標企業、各市確定的藥品配送企業應在20個工作日內簽訂三方契約。
第二十二條
採購藥品實行統一價格管理,基層醫療機構在中標價格的基礎上統一加一定比例的藥事服務費,配送企業在中標價格的基礎上平均加一定比例的配送服務費。物價部門按照上述方法嚴格核定藥品配送價格和基層醫療機構藥品銷售價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監察、糾風、財政、衛生、工商、藥監、物價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對藥品“三統一”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衛生部門對醫療機構使用中標藥品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藥監部門依法對中標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定期公告中標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的結果。
第二十六條
物價部門依法對中標藥品的價格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價格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十七條
新聞媒體對經查證屬實的中標企業、配送企業、醫療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條
監察、糾風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工商、藥監、物價等部門,對投標主體資格的認定、開標、議標、評標、定標和價格核定等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藥品統一採購的行為,均有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三十條
對違反藥品統一採購的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情況告知投訴、舉報者。
第三十一條
對中標企業、配送企業和醫療機構實行誠信鼓勵、失信懲戒公告制度。
第三十二條
中標企業違反藥品質量管理規範的,由藥監部門依法給予相應查處。給配送企業和醫療機構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採購《藥品目錄》中藥品的;
(二)不按時報送採購藥品計畫的;
(三)故意不報或者少報年度藥品採購計畫的;
(四)按照規定自行採購藥品後不向衛生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故意不使用中標藥品,或者濫用中標藥品、開大處方的,由衛生部門參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給予查處。
第三十五條
基層醫療機構違反藥品採購、儲存、使用有關規定的,按照《陝西省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六條
衛生、工商、藥監、物價等部門工作人員在藥品統一採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醫療機構,是指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所)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