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國際文化交流基金會

陝西省國際文化交流基金會

“中國國際文化交流基金會”是經陝西省編制委員會於1990年2月24日批准成立的事業單位。後經2004國務院頒布《基金會管理條例》後劃為社會團體法人團體,更名為陝西省國際文化交流基金會。掛靠及業務管理為陝西省文化廳。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盈利民間社團。基金會註冊資金400萬元人民幣,屬於公募基金會。基金會遵循“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原則,支持開展各種國際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以及各種公益性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國際文化交流基金會
  • 成立時間:1990年2月24日
  • 組織性質:事業單位
  • 規章限約:《基金會管理條例》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通過籌資開展國際文化,藝術,科學,技術,經濟領域的交流活動,增進同世界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為世界和平與發展做貢獻。

業務範圍

組織來訪和出訪,展覽、演出、演播、出版、影視製作等活動形式,開展交流活動並提供必要的資助。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陝西省國際文化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為陝西國際文化交流活動和文化項目建設募集基金的非盈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二條 基金會的宗旨是:通過籌集資金開展國際文化藝術、科學技術、經濟領域的交流活動,增強世界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為世界和平與發展做貢獻。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 同國內熱心於推動陝西國際文化、科學技術與經濟交流事業發展的團體和個人建立聯繫,籌集資金,相互協作,開展國際科技文化交流活動與文化項目建設。
第四條 管理和使用國內外有關團體和個人提供的捐贈基金和理財產品。
第五條 承辦國內外有關團隊和個人向我會或其他單位提供贊助、投資和委託理財。
第六條 通過組織出訪邀請來訪和展覽、演出、演播、出版、影視製作、參觀、考察、諮詢、研討、培訓等多種活動形式,開展文化藝術、科學技術、學術研究、經濟發展等領域的交流活動,並提供資助。
第七條 獎勵在陝西國際文化交流事業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團隊和個人。
第三章 基金來源、使用及管理
第八條 基金來源
(一) 國內外友好團體、企事業和個人的贊助、捐贈、投資、理財;
(二)接收項目贊助、項目合作、投資;
(三)向企業、單位購買股票、購買國債、委託投資理財獲得的收入及銀行存款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條 基金使用
(一)基金直接用於開展國際文化以及科技與經濟交流活動和相關的建設事項;
(二)尊重捐贈、投資人的意願,提供有益社會資助;
(三)提供國際文化交流和文化項目建設專項基金;
(四)獎勵對陝西國際文化交流事業有貢獻的團隊和個人;
(五)為基金會開展業務提供必要的經費;
(六)為文化項目建設提供投資、資助。
第十條 基金管理
(一)基金會在銀行開設獨立賬戶,並建立相關的會計、審計和監督制度、同時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和捐贈者的監督;
(二)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對基金會所以。基金會開立外匯賬戶,專項管理;
(三)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質,歸基金會所有;免徵關稅。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物資,轉讓給予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但不得出售;
(四)基金會通過組織各項活動收取的適當服務費專項管理,補充基金會的基金和活動經費;
(五)基金收支情況每年向中國人民銀行陝西分行和陝西省民政廳報告,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有關方面推舉協商產生。同時,特邀部分海外理事。理事名額根據需要確定,必要時可增減。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可連任。
第十二條 基金會設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由理事會推舉。
第十三條 基金會設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推選。秘書長由會長題名,理事會任免。
第十四條 凡贊成基金會宗旨,熱心國際文化以及科技與經濟交流事業,願意承擔基金會任務或提供贊助基金的國內外人士和團隊,經正、副會長同意,均可成為基金會會員。
第十五條 理事會為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是:
(一)制訂和修改基金會章程;
(二)推舉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推選會長、副會長;
(四)聽取和審議會長提出的工作報告;審定基金會年度預、決算;
(五)決定基金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名譽會長和顧問指導基金會工作。
第十七條 會長和副會長主持基金會工作。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基金會設必要的辦事機構和工作人員,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例會。會長認為必要時,可臨時召集理事。 全體會員會員每年召開一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基金會會址設在陝西省西安市。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在基金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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