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陝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是2016年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5月10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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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號
《陝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16年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胡和平
2016年5月10日
陝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促進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和《陝西省標準化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由商品代碼及其用於自動識別的標識組成。商品代碼是指根據國際通用編碼規則編制的,用於識別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組數字代碼。用於自動識別的標識通常包括一維條碼、二維碼或電子標籤等。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註冊、編碼、印製、套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商品條碼的宣傳推廣工作,引導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
第六條 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應當使用商品條碼:
(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菸草製品、酒、飲料、茶葉;
(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玩具、服裝;
(三)農藥、獸藥、化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種子;
(四)其他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鼓勵其他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申請使用商品條碼。
第七條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應當按照規定先到所在地編碼分支機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
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編制、設計、印刷商品條碼。
廠商識別代碼的續展、變更、註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在產品上市前,應當向所屬編碼分支機構通報產品編碼信息。
第九條 從事商品條碼印刷的企業,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 印刷企業接受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時,應當查驗委託人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檔案並留存,留存期限不少於兩年。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到中國物品編碼中心進行備案:
(一)生產企業的產品使用境外註冊的商品條碼的;
(二)集團公司授權子公司使用集團公司商品條碼的。
集團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開發、設計、生產的產品應當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請註冊的商品條碼。
第十三條 委託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託方註冊的商品條碼,並標註委託方名稱。
第十四條 銷售者不得使用用於店內管理的條碼替換或者覆蓋原商品條碼。
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
第十五條 銷售者進貨時,可以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和商品條碼的質量證明檔案。
第十六條 商品二維碼及商品電子標籤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鼓勵商業流通領域積極開發、推廣、套用電子標籤等自動識別技術。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和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印刷企業接受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時,沒有查驗委託人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檔案的;
(二)印刷企業未留存《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檔案的;
(三)留存《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檔案期限少於兩年的;
(四)偽造、冒用、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替換或者覆蓋原商品條碼的,由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的,責令退回。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從事商品條碼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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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陝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陝西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由陝西省省長鬍和平正式簽發,今天起正式施行。
《辦法》的出台與實施,填補了陝西商品條碼領域的立法空白,標誌著陝西商品條碼的工作納入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對於保障、規範和促進商品條碼工作服務於陝西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商品條碼作為商品的“身份證”,以及國內商品走向國際市場的“通行證”,地位愈加重要。但商品條碼標識不規範、不合格,甚至有許多偽造、冒用的商品條碼,對於整個供應鏈、商品流通的運行和管理,都帶來了極大的危害。
為此,陝西省質監局申請開展商品條碼立法工作,在省政府法制辦的大力支持下,《陝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被列入陝西省政府2015年度立法計畫。
該《辦法》共23條,制定過程中,始終堅持最佳化服務、簡政放權的原則,在三個方面大膽創新。
一是首次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食品、醫藥等涉及百姓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使用商品條碼。商品條碼中商品代碼的“唯一性”、“穩定性”原則,保證了產品在全球範圍內的唯一標識,只有使用了商品條碼的產品,才能在流通領域內正常進行信息化處理,才能真正實現電子商務和產品信息追溯的標識需求。為此,《辦法》要求對食品、藥品、家用電器等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標註商品條碼,確保對這些商品的監管力度,保障和提高產品質量。
二是首次對商品條碼的註冊管理、印刷設計、數據採集進行全過程規範。《辦法》規定,印刷企業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時,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對商品條碼的廠商識別代碼是否與《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檔案上的廠商識別代碼一致,並登記備案,切實從源頭控制偽造、冒用等嚴重違反商品條碼使用的情況出現。
三是首次對數據備案提出強制要求。《辦法》規定國內生產企業在其生產的產品上使用境外註冊的商品條碼時,應當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提供該商品條碼的註冊證明或註冊證明複印件及授權委託書等相關證明等進行備案,這將極大提高陝西產品備案數據質量和完整性,為今後陝西電子商務、移動信息平台套用等發展提供有力技術支撐。
同時,該《辦法》對銷售者進貨查驗商品條碼進行了明確。銷售者進貨時,可以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和商品條碼的質量證明檔案,將有效控制商品條碼的使用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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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日前發布《陝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商品條碼、二維碼等電子標籤的使用進行規範。《辦法》將於7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印刷企業接受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時,沒有查驗或留存委託人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檔案,或留存期限少於兩年;偽造、冒用、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替換或者覆蓋原商品條碼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違者將責令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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