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公路橋樑安全保護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公路橋樑安全保護辦法
  • 施行時間:2020年3月1日
  • 通過時間:2019年12月2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徵求意見稿,

辦法發布

陝西省公路橋樑安全保護辦法
《陝西省公路橋樑安全保護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劉國中
2020年1月7日

辦法全文

陝西省公路橋樑安全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橋樑保護,保障公路橋樑安全、完好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公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活動。
第三條 公路橋樑安全保護工作應當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聯動、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公路橋樑安全保護範圍如下:
(一)公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
(二)公路橋樑用地和橋下空間;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公路橋樑安全保護範圍。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橋樑、公路橋樑用地和公路橋樑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橋樑、公路橋樑用地和公路橋樑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橋樑、公路橋樑用地、公路橋樑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橋樑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橋樑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負責、部門聯動、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公路橋樑橋下空間治理等重大問題,依法履行公路橋樑保護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橋樑安全保護工作。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依法查處破壞、損壞公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等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行為。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負責公路橋樑的養護和運營管理。航運管理單位負責船舶通過公路橋樑的安全通行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公路橋樑安全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及單位採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橋樑的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條 禁止利用公路橋樑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樑(含橋下空間)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禁止在公路橋樑、公路橋樑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採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橋樑和影響公路橋樑暢通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樑周圍200米、小型公路橋樑周圍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礦、採石、挖砂取土、爆破作業;
(二)燒荒、傾倒廢棄物;
(三)停放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
(四)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其他行為。
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外,禁止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樑周圍200米範圍內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
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樑周圍200米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准,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範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設施。
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確需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 禁止在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範圍內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十四條 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記錄歸檔公路橋樑巡查、檢測、養護作業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實行橋樑養護工程師制度,保障公路橋樑安全運營。
第十五條 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對所養護管理的公路橋樑進行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評定公路橋樑技術狀況等級及適用性;根據公路橋樑技術狀況評定結果,及時分類採取不同的養護管理措施。
一類公路橋樑應當進行正常保養;二類公路橋樑應當進行小修,及時修復輕微病害;三類公路橋樑應當進行中修,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酌情進行交通管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較大損壞構件;四類公路橋樑應當進行大修或者改造,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進行交通管制或者封閉交通;五類公路橋樑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封閉交通,依法進行改建或者重建。
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定相應的公路橋樑限速、限載、限行等標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協調本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將高速公路、鐵路跨線公路橋樑納入地方公路網。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聯勤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公路橋樑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加強公路橋樑巡邏管控,充分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當公路橋樑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現車輛排隊滯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置,並視情況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十九條 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並避免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樑;確需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樑的,負責審批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運輸許可的機關應當提前將行駛時間、路線通知特大型公路橋樑的管理單位,並對在特大型公路橋樑行駛的車輛進行現場監管。
第二十條 超過公路橋樑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橋樑上行駛。超過公路橋樑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採取防護措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幫助其採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車輛,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橋樑養護工程的施工管理。公路橋樑養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理布設施工作業區,設定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保證施工車輛、人員和過往車輛的安全,必要時還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在公路橋樑養護工程施工過程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做好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公路橋樑養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制訂包括應對公路橋樑突發事件內容的專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制定部門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公路橋樑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公路橋樑突發事件造成公路橋樑損毀的,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修復,並依法向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報告。損毀特別嚴重的,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託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現信用信息共享和公開。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公路橋樑安全保護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專用公路橋樑的安全保護不適用於本辦法。專用公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養護、管理,專為或者主要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道路。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公路橋樑保護,保障公路橋樑安全、完好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公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活動。
第三條〔立法原則〕公路橋樑安全保護工作應當堅持分級管理、部門聯動、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保護範圍〕公路橋樑安全保護範圍如下:
(一)公路橋樑垂直投影範圍內的橋下空間;
(二)中型以上公路橋樑周圍200米、小型公路橋樑周圍100米;
(三)特大型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2000米,中型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1000米,小型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五條〔檢舉控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橋樑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政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橋樑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負責、部門參與、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將公路橋樑安全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公路橋樑安全保護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公路橋樑安全保護工作中存在的橋下空間治理等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公路橋樑安全保護相關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橋樑安全保護工作。
第七條〔公安機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公路橋樑公共安全管理職責,查處威脅、破壞公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等影響公路橋樑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公路橋樑的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處理交通事故,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非法運輸,聯合交通運輸執法機構依法查處超限超載。根據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的報告,加強公路橋樑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通行秩序。
第八條〔自然資源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影響公路橋樑安全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防治措施的實施,依法受理及查處公路橋樑安全保護範圍內非法從事採礦、採石、取土等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交通運輸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公路橋樑安全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執法機構負責依法查處損壞公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影響公路橋樑安全的行為。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負責公路橋樑的養護和運營管理。
鐵路管理單位負責其產權範圍內公路跨越鐵路橋樑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產權範圍外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開展公路橋樑例行檢查和維修加固等工作。
航運管理單位負責通航船舶通過公路橋樑的安全通行管理工作。
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保護公路橋樑上下游的河道,依法受理及查處公路橋樑安全保護範圍內非法采砂、抽取地下水等行為。
第十一條〔應急管理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公路橋樑安全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參與公路橋樑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消防救援隊伍負責公路橋樑的消防及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條〔氣象機構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等專業氣象預報的發布,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提前評估,建立健全公路橋樑災害性天氣預警機制。
第十三條〔管理和技術手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及單位採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橋樑的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四條〔橋樑及橋下空間保護〕禁止利用公路橋樑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樑(含橋下空間)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禁止在公路橋樑(含橋下空間)擺攤設點、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採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橋樑和影響公路橋樑暢通的行為。
第十五條〔橋樑周圍保護〕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樑周圍200米、小型公路橋樑周圍100米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以下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行為:
(一)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外,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
(二)採礦、採石、挖砂取土、爆破作業;
(三)燒荒、傾倒廢棄物;
(四)停放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
(五)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其他行為。
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樑周圍200米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准,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跨越河道橋樑保護〕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的安全保護範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設施。
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確需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跨越河道橋樑保護〕禁止在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安全保護範圍內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十八條〔橋樑養護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橋樑養護的監督管理。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落實橋樑養護工程師制度,按照規範規程要求養護公路橋樑,保障其處於良好的安全運營狀態,建立健全公路橋樑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更新數據。
第十九條〔橋樑評定與處治〕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應該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技術標準與規範的要求,對所養護管理公路橋樑進行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評定公路橋樑技術狀況等級及適用性,按照評定結果分類採用不同的養護管理措施。
對技術狀況等級為三類的公路橋樑,視情況報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管制;對技術狀況等級為四類的公路橋樑,應當報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進行交通管制或者封閉交通;對技術狀況等級為五類的公路橋樑,應當報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封閉交通。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應當配合設定相應的公路橋樑限速、限載、限行等標誌。
第二十條〔高速公路跨線橋樑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本地有關部門及單位將高速公路、鐵路跨線公路橋樑納入地方公路網,做好超限超載運輸車輛治理工作。對未移交產權的跨線公路橋樑,配合跨線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做好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聯勤聯動〕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聯勤聯動機制,加強聯合上路巡查,共同做好公路橋樑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通行規定〕車輛在公路橋樑上應當按照標誌、標線行駛。船舶通過公路橋樑所在水域時,應當按照航標設定、航道標準等通航有關規定通行。
第二十三條〔秩序管控〕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公路橋樑交通流量變化、交通違法行為、事故規律特點等,按照相關工作要求,加強巡邏管控,充分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擁堵及事故處理〕當公路橋樑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現車輛排隊滯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快速進行處置,並視情況採取暫停車輛通行、疏導分流等交通管制措施,儘快疏散滯留車輛,並同時公布擁堵信息。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五條〔危化品運輸車輛通行限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公路橋樑安全保護要求,結合公路橋樑技術條件,指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線路、通行時間,或者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施工通行安全管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橋樑養護工程的施工管理。對需要封閉交通或者長時間占用行車道施工的公路橋樑養護工程,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在項目開工前15天,發布相關信息。
公路橋樑養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理布設施工作業區,設定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保證施工車輛、人員和過往車輛的安全,必要時還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在公路橋樑養護工程施工過程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做好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公路橋樑養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對非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的查處工作。
第二十八條〔不可解體大件貨物運輸通行限定〕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簡稱大件運輸)車輛確需在公路橋樑行駛的,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公路超限運輸許可。對可能嚴重影響公路橋樑完好、安全、暢通情形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審查。
大件運輸車輛通行公路橋樑時,應當隨車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第二十九條〔應急體系及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橋樑的突發事件處置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公路橋樑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及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制定與本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應急回響與處置〕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及部門在發現和接到突發事件信息,經核實確認後,應當立即啟動單位或者部門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必要時,應當報請公路橋樑所屬地人民政府,啟動相應政府應急預案。
政府應急預案啟動後,公路橋樑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由屬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公安機關負責交通管制和疏導,現場秩序維護;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橋樑搶修保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救援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員的搜救和救援;其他部門和單位根據應急預案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條〔恢復重建〕突發事件造成公路橋樑損壞,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價,需要恢復、重建的,提出恢復或者重建意見,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許可權批准後,由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責任追究〕承擔公路橋樑安全保護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與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信用監管〕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橋樑安全保護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依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現信用信息共享和公開,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六條〔其他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其他規定〕專用公路橋樑的保護不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用語解釋〕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國道、省道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國省幹線公路;
(二)專用公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養護、管理,專為或者主要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道路。
第三十九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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