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陝西省車船稅徵收辦法》的決定

2012年1月1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發布,根據2012年7月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陝西省車船稅徵收辦法〉的決定》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陝西省車船稅徵收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7.08
  • 實施時間:2013.01.01
現發布《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陝西省車船稅徵收辦法〉的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八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陝西省車船稅徵收辦法》作如下修改:
附屬檔案“陝西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略)第一項乘用車中“1.6升(含)以下的”修改為:
稅目計稅單位年稅額(元)備註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1.0升(含)以下的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每輛180300核定包括駕駛員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本決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車船稅徵收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陝西省車船稅徵收辦法
(2012年1月1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發布,根據2012年7月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陝西省車船稅徵收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車船稅的徵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屬於本辦法所附《陝西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見附屬檔案)規定的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四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並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一併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第五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第六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條 下列車船免徵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公共運輸車船;
(五)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
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依照國家規定免徵或者減半徵收車船稅。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代收的車船稅和滯納金,應當按照省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解繳。
第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依照國家規定,支付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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