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參事省文史館員選聘工作暫行辦法

2012年5月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2〕24號印發《陝西省人民政府參事省文史館員選聘工作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5條,自2012年5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參事省文史館員選聘工作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12〕24號
  • 印發時間:2012年5月8日
  • 施行時間:2012年5月8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人民政府參事省文史館員選聘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2012〕24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陝西省人民政府參事省文史館員選聘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暫行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參事省文史館員選聘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省政府參事、省文史館員選聘工作,保障省政府參事、省文史館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陝西省人民政府參事室(省文史研究館)是主管全省參事、文史工作的職能機構,具體負責省政府參事、省文史館員的選聘工作。
第三條 省政府參事、省文史館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年,最多可連任兩屆。現有人員,除特殊情況外,凡任期已滿3年者,可依據本辦法試行。
第四條 省政府參事的總人數為50人,省文史館員總人數為80人(含榮譽館員)。省政府參事、省文史館員以民主黨派或無黨派人士為主,也可以從中共黨員專家學者中選聘。
第五條 省政府參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道德高尚、學識淵博、閱歷豐富,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會知名度;
(三)具有較強的參政諮詢能力;
(四)任正高職稱5年以上,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得國家級二等以上獎項或獲得陝西省一等獎項。
2.任國家學術學會理事或陝西省省級學術學會副會長以上職務。
3.家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
4.持和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
(五)省政府參事首聘年齡不得高於60周歲,且未辦理退休手續,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遴選的省政府參事是中共黨員的,應為確有專長的正廳級領導幹部。
第六條 省文史館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 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
(三)任文史藝術專業正高職稱5年以上,同時具有以下條件之一:
1.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2.任國家級學術學會常務理事或陝西省省級學術學會副會長以上職務。
3.得國家級二等以上獎項或獲得陝西省一等獎項。
(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較大的社會影響與較高的知名度和較強的資政能力;
遴選的省文史館員是中共黨員的,應為在文史界知名度高、影響大的正廳級領導幹部。
第七條 新聘省文史館員年齡控制在60歲左右,聘任為名譽館員的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省政府參事、省文史館員選聘應當依照下列程式:
(一)省政府領導和各有關部門向省政府參事室(省文史研究館)推薦參事或館員人選;
(二)省政府參事室(省文史研究館)依據參事或館員選聘條件,確定擬聘任人選並進行考察;
(三)擬聘人選中的中共黨員徵求省委組織部意見、屬於民主黨派或無黨派人士徵求省委統戰部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四)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後,由省長簽發聘書。
第九條 省政府參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圍繞省政府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參政議政,建言獻策;
(二)開展民主監督,對省政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三)對陝西省重要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其他重要檔案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五)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
(六)參與同國內外政府諮詢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工作;
(七)承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省文史館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圍繞省政府中心工作進行文史咨政、民主監督,特別是對文化建設方面的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建言獻策;
(二)開展文史研究和藝術創作,積極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三)參與同國內外文化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工作;
(四)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五)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
(六)承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省政府參事、省文史館員任期屆滿,自然離任。符合聘任條件、確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續聘,其中確係文史藝術相關領域在國內外有突出影響的文史館員,可以轉聘為名譽館員。
第十二條 聘任參事、館員人事關係在原單位。
第十三條 參事、館員因年齡、健康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請辭聘。參事、館員申請辭聘的,由省政府參事室(省文史研究館)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備案。
第十四條 省政府參事、省文史館員受聘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政府參事室(省文史研究館)可以提出解聘建議,省政府審定後予以解聘。
(一)受聘期間長期不履行參事、館員職責的;
(二)從事與參事、館員身份不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再擔任參事、館員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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