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上海商會

陝西省上海商會(英文名:The Sha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Xi)由上海市在陝西省的經濟、服務組織自願組成,經陝西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改革開放,特別是中央實施西部大開發以來,上海眾多企業積極投身西部,為陝西的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目前,上海在陝企業約200多家,投資總額170多億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上海商會
  • 外文名:陝西省上海商會
  • 地方:西安市碑林區朱雀大街北段2號
  • 投資總額:170多億元
簡介,宗旨,章程,

簡介

陝西省上海商會(英文名:The Sha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Xi)由上海市在陝西省的經濟、服務組織自願組成,經陝西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改革開放,特別是中央實施西部大開發以來,上海眾多企業積極投身西部,為陝西的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目前,上海在陝企業約200多家,投資總額170多億元。

宗旨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自覺貫徹落實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自身發展,主動服務全國”的精神,立足陝西,回報上海,誠信為本、服務為基。加強上海在陝投資企業、辦事機構(以下統稱上海在陝單位)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陝西省、其他各省(區、市)及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維護上海在陝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滬陝兩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陝西省上海商會(The Sha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Xi)
第二條 本團體由上海市在陝西省的經濟、服務組織自願組成,並經陝西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自覺貫徹落實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自身發展,主動服務全國”的精神,立足陝西,回報上海,誠信為本、服務為基。加強上海在陝投資企業、辦事機構(以下統稱上海在陝單位)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陝西省、其他各省(區、市)及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維護上海在陝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滬陝兩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登記機關為陝西省民政廳,業務主管部門為陝西省經濟技術合作局,並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駐西安辦事處的工作指導,同時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地為陝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8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
(一)任務:
(1) 組織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展示會、經貿洽談會;
(2) 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並協調落實,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3) 開展與有關政府和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4) 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等諮詢服務;
(5) 組織信息交流,報導會員單位的重要活動和取得的成績;
(6) 組織開展社會文化公益等活動;
(7) 組織會員開展培訓活動,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增強政治責任感,提高決策經營水平。
(二)業務範圍:
信息溝通、合作交流、諮詢服務、會員培訓,組織各類展銷會、展示會、經貿洽談會、社會文化活動,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種類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接受並能自覺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上海在陝西省投資的企業(包括與上海合資、合作、股份制等在陝西投資的國內外企業)、機構或個人(包括上海籍人士)。其中,企業或機構必須經過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註冊登記,取得合法的經營資格或資質。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其在商會擔任職務自然免除。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對本團體造成嚴重影響的會員將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為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正副會長等組成,總人數不超過20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增補。常務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組織機構主要負責人、名譽會長等人事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會長單位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其他適當的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續任職一般情況下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的主要職權:
會長為本團體的法人代表;(二)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主持本團體工作;
(三)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負責本團體的財務收支管理;
(六)享有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副會長的主要職權:
(一)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參與常務理事會的決策;
(二)會長不在時,常務副會長在會長的授權下主持工作;
(三)有權納入駐地和上海市委、市政府領導調研的對象;
(四)有權參與對駐地和上海市委、市政府領導的接待、交流等活動;
(五)參與商會組織的高級培訓、交流活動;
(六)享有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的主要職權:
(一)協助正副會長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研究、制訂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的主要職權:
(一)優先參加本會活動;
(二)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三)參加會員大會,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對本會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為本會或完成本會委託辦理工作的,可獲得相應的報酬;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6年8月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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