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中醫藥大學章程

陝西中醫藥大學章程

《陝西中醫藥大學章程》是陝西中醫藥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學校章程。

《陝西中醫藥大學章程》於2015年7月21日由陝西省教育廳廳長簽署核准書正式發布。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等十章,共7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中醫藥大學章程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7月21日
  • 評議機構: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核准單位:陝西省教育廳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陝西中醫藥大學章程》依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章程修訂由校長提出,經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陝西省教育廳核准,學校發布。

核准公告

陝西中醫藥大學:
你校《關於申請核准〈陝西中醫藥大學章程〉的請示》(陝中大校字〔2015〕12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並公開徵求意見,省教育廳決定予以核准。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實施。
陝西省教育廳
2015年7月21日

章程內容

序言
陝西中醫藥大學創建於1952年,始稱西北中醫進修學校。1959年更名為陝西中醫學院,1961年遷址鹹陽市,1978年被中共中央56號檔案確定為全國8所重點建設中醫院校之一,1981年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成為首批碩士學位授權單位,2004年在陝西省西鹹新區世紀大道建成南校區。2015年更名為陝西中醫藥大學。
在長期的發展歷程中,學校秉承“精誠仁朴”的校訓精神,堅持“質量立校、科技強校、人才興校、文化鑄校”戰略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規範運行、團結協作”四項原則,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中醫藥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彰顯出鮮明的辦學特色,形成了立德樹人、敬業求真的教風和勵志博學、知行合一的學風,享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培養了大批中醫藥人才,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陝西中醫藥大學,簡稱“陝中大”;英文名稱為Shaanx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簡稱為SUCM。
第二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陝西省西鹹新區世紀大道中段。現有南校區(陝西省西鹹新區世紀大道中段)、北校區(陝西省鹹陽市渭陽中路1號)。
第三條 學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陝西中醫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
第六條 學校校訓是“精誠仁朴”。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以建設有特色、高水平中醫藥大學為奮鬥目標。
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舉辦者為陝西省人民政府,陝西省教育廳主管。
第九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校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四)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並實行監督管理;
(五)評價監督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舉辦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校工作,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校辦學經費,逐步增加辦學投入;
(四)支持學校開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
(五)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擬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八)評聘教職工的職務,調整其收入分配;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尊重和保障教職工和學生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其他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評估;
(四)主動圍繞國家和區域發展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服務;
(五)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學校經費,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六)積極改善教職工和學生在校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為其提供良好服務;
(七)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 學校遵循教育規律,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積極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四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積極拓展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合作辦學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五條 學校按照科學定位、分類建設的原則,依照相應程式,合理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重點發展中醫藥類學科專業,鼓勵支持學科、專業交叉融合,形成優勢和特色。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實際,確定辦學規模並報省政府核定。擬訂招生計畫和招生章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錄取學生。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確定各專業修業年限,實行主輔修制、彈性學制和學年學分制等制度,完善多樣化人才培養模式。
第十八條 學校執行國家的學業與學位制度,依法向受教育者頒發畢業證書、學業證書和相關學歷證明,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學位。
第十九條 學校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中醫藥學術和教育國際化。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學校黨委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機構,賦予其相應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陝西中醫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內有關規章制度,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節校長
第二十五條 校長依法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分管校領導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或受校長委託的副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研究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重大問題及決定有關重要事項,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定。
分管校領導根據需要召開工作會議,處理有關事項,向校長報告。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行政職能部門,履行相應行政職能。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公共服務單位,為教學、科研、管理提供服務支撐。
第三十條 學校對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進行運營管理。
第三節學術組織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履行學位評定、授予學位等事務的決策機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是學校教學、科研、醫療、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及專業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培養等的諮詢機構,依其工作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評審學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機構,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院(系、部)等教學科研醫療機構依據學校規定設立相應學術組織。
第四節教學科研醫療機構
第三十六條 院(系、部)、獨立建制的公共教學機構和研究機構(所、中心、實驗室等)是教學科研工作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條 院(系、部)根據學校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院(系、部)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建設、隊伍建設、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
(三)負責師生員工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
(四)依據有關規定設定內部業務機構,實施人員聘任與管理;
(五)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獨立建制的公共教學機構和研究機構(所、中心、實驗室等)的職權參照院(系、部)執行。
第三十八條 院長(系、部主任)全面負責院(系、部)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對外合作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院長(系、部副主任)協助院長(系、部主任)工作。
第三十九條 院(系、部)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發揮保證監督作用,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負責院(系、部)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院(系、部)工會、共青團等民眾團體組織開展活動。
第四十條 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是院(系、部)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研究決定本單位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第四十一條 學校直屬附屬醫院(簡稱附屬醫院)是獨立法人單位,是學校領導下的醫療工作和臨床教學機構,附屬醫院的幹部人事工作由附屬醫院、學校分層次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直屬製藥廠是獨立法人單位,是集生產、經營、科研、教學、實踐為一體的現代化製藥企業,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確保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節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有關制度,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學校在院(系、部)和有關單位實施和推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十四條 校工會委員會(簡稱校工會)是學校黨委領導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完成教代會委託的工作。
第六節民眾組織、民主黨派
第四十五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陝西中醫藥大學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履行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的職能。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共青團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機構,是學生的自治組織;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學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五章教職工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聘任及勞動契約制度。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學習、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參與民主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建議權和申訴權;
(六)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名譽、秩序與利益;
(二)遵守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幫助學生成長成才;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學校維護離休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學生
第五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條 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合理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
(二)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社團;
(四)依據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困難補助;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六)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七)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八)參與民主管理,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建議權、申訴權;
(九)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名譽、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學校各項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照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關心學生身心健康,為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鼓勵學生開展創新活動,支持其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和勤工助學等;對其就業創業提供指導服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章董事會與校友會
第一節董事會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學校董事會是學校與社會各界加強聯繫的橋樑和紐帶,是對學校的重大決策問題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的非行政性常設機構。
第六十一條 董事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其成員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二節校友和校友會
第六十二條 校友是指在校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或肄業的人員;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名譽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經學校校友總會批准,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個人。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發展。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是廣大校友自願參加、從事校友聯誼工作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團結、依靠和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力量,為學校建設發展和廣大校友服務。
校友總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四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作為校友總會的分支機構,接受校友總會的指導。
第八章資產、經費與財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健全資產管理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募集管理各類捐贈基金,健全相應管理辦法,維護捐贈者合法權益,自覺接受監督。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二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依法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設立審計機構,獨立對學校及所屬機構的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對各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並依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學校建立財經委員會,堅持量入為出,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九章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徽章。
徽志是以綠色為烘托的圓形徽標,外部是校名的中英文全稱,中心主體圖案由手掌和銀杏葉組成,代表學校以繼承和光大中醫藥事業為己任。
陝西中醫藥大學章程
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佩戴的徽章為紅底白字,學生佩戴的為白底紅字。
第七十條 學校校旗以天藍色和綠色為底色,上有校徽和中文校名。
陝西中醫藥大學章程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歌為《大醫賦》。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五月二十二日。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依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章程修訂由校長提出,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陝西省教育廳核准,學校發布。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其他規定,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由陝西中醫藥大學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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