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北地溝油第一案,2012年在陝西省子長縣發生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北地溝油第一案
- 外文名:The first case of waste oil in Northern Shaanxi
- 發生時間:2012年4月9日
- 結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簡介,一審,二審,重審,
案情簡介
2012年4月9日,子長縣警方和食藥監部門聯合破獲了賈某夫婦熬制地溝油一案。經查,從2008年開始,賈某夫婦聽說用動物腐爛的肉皮和內臟能熬制地溝油,就開始低價收購或揀拾一些攤販丟棄的動物內臟和腐肉來熬制豬板油、豬花油,並以較低的價格出售給師某經營的食品加工公司和石某、楊某經營的飯館。從2008年至2012年4月份,賈某夫婦共制售地溝油9300公斤,獲利十餘萬元。隨後,賈某、師某等5人被警方刑拘。
一審
2012年12月18日,子長縣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陝北地區首例涉“地溝油”食品案件。法院審理查明,賈某夫婦煉製的豬油經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檢驗,不符合國家食用豬油標準。一審判處賈某有期徒刑兩年,罰款兩萬元,判處其餘四人10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這4人均被宣告緩刑。
該案宣判後,師某向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審
2013年4月,該案二審開庭審理。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辦案的子長縣公安機關提取待檢樣品的程式存在嚴重瑕疵,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將變質豬油摻入送檢樣品的因素,提取物證時使用的盛裝器具也有可能污染樣品。師某的食品公司生產的果餡經檢測鑑定是合格產品。此外,法院還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賈某在煉製豬油時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13年9月18日,法院以證據不足,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作出終審判決,賈某、師某等5人無罪。
2014年5月份,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該案認定事實不清為由,責令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重審
2014年9月20日,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但未當庭宣判。
在庭審中,延安市檢察院公訴人認為,賈某夫婦、師某等5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撤銷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依法追究5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