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類推原則,在規定法律類推的同時,明確規定類推適用的條件和程式,稱為限制類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9條(詳見“法律類推的條件”和“法律類推的程式”)19世紀末20世紀初,一些嚴格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排斥類推的國家,普遍感到對於某些法無明文規定、但又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束手無策。如德國的刑法學權威賓丁說:“只大嚷什麼‘法典完整’性,那是一句空話。只有用類推和擴張解釋的方法來作補充,才能完成其‘完整性’。因為它是與歷史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相適應,具有把以明文規定下來的趨於枯稿的法律,添了新的血液的重要意義。(見《刑法總論》第320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81年版)因此,有的國家在採用罪刑法定原則的同時,又在刑法中明確規定允許有限制的類推適用。20世紀以來,世界諸國總的趨勢是,既要罪刑法定,又不放棄有限制的類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