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徵收田賦附加辦法是國民黨政府時期有關整理田賦附加的法規之一。由於田賦附加名目繁多,農民不勝負擔,從長遠利益考慮,1928年10月國民黨政府財政部頒布《限制徵收田賦附加辦法》八條。主要內容有:田賦正稅附加的總額不得超過當時地價1%,已超過者不得再增,並須陸續設法核減;田賦附加的總額不得超過舊有徵稅之數,至多與正稅同數為止;已超過正稅者,不得再加附捐,並須陸續設法核減。
此外還規定田賦改兩為元,漕米改石折元徵收,同時要求清丈土地,核定地價。並嚴申如各縣不照此規定執行,擅自增加田賦附加者撤職查辦。但此辦法實際上只是紙上談兵,各縣官吏藉口田賦未達到1%而增加田賦,或藉口附加未達到正賦相同之數而增加附加稅,任意徵收附加稅之風不僅未煞住,反而日益加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