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近港條款

附近港條款,是指航次租船契約規定船舶因約定的裝貨港或卸貨港不安全時可駛往附近安全港口裝貨或卸貨的條款。“金康”1976年或1994年契約範本第1條均規定,當船舶不能安全到達和持續安全浮泊在契約約定的裝貨港或卸貨港時,船東有權將船舶駛往附近港口裝貨或卸貨。

根據國際上一些判例原則,港口暫時性的不安全不足以使船東行使附近港的權利。
船東選擇的附近港必須考慮到租船人的方便和利益,即有利於船東和租船人利益的最鄰近的安全港口,而無距離限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