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抗訴,是指被抗訴人利用對方當事人抗訴的機會,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不服請求或主張。目的是擴大抗訴審範圍。附帶抗訴相對於主抗訴(由抗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並以主抗訴為前提。符合條件的附帶抗訴可以獨立成訴,並不因主抗訴的駁回或撤訴而撤銷。
抗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在抗訴期限內,提出的抗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案件要進行第二審程式。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抗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抗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