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團體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

附加團體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附加險契約效力投保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險)後,才可投保本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有牴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事項,以主險條款為準。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附加團體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
  • 類別:保險
  • 所屬公司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條款: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團體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附加險契約效力投保全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險)後,才可投保本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有牴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事項,以主險條款為準。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責任第二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在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保險人按投保時雙方約定的“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日額”以及被保險人實際住院天數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但對同一被保險人每次住院給付的“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的天數以90天為限,在保險期間內,對同一被保險人累計給付天數以180天為限。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仍未結束的,實際住院天數可在該次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計算,保險人按照前款約定承擔給付責任。
責任免除第三條下列情形,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主險契約中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二、非意外傷害事故而發生的住院治療;三、被保險人矯形、整容、美容、心理諮詢;四、被保險人體檢、療養、康復治療。
保險期間第四條本附加險的保險期間與主險保險期間一致。受益人第五條本附加險契約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保險金的申請第六條保險金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1、主險、附加險保險單正本;2、保險金申請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3、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和住院證明;4、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釋義住院: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入住醫院的病房進行治療,並辦理入出院正式手續,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及其它不合理的住院。每次住院: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住院治療,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間,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與下次入院間隔未超過30天,視為同一次住院。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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