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魯科爾沁旗農村牧區互助養老幸福院管理辦法》是阿魯科爾沁旗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魯科爾沁旗農村牧區互助養老幸福院管理辦
- 施行地區:阿魯科爾沁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農村牧區互助養老幸福院(以下簡稱幸福院)管理,促進全旗農村牧區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農村牧區互助養老幸福院建設的意見》和《阿魯科爾沁旗農村牧區互助養老幸福院建設實施方案》,結合農村牧區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幸福院在蘇木鄉鎮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嘎查村級主辦、互助服務、民眾參與、政府支持的指導思想,堅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和自治、自願、自保、自助的原則。採取“集中居住,分戶生活,統一管理,互幫互助”的建院模式,建設幸福院。
第三條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是幸福院管理的主體,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選聘嘎查村“兩委”班子主要負責人管理,將幸福院建成農村社區公共服務平台,服務半徑要輻射鄰近村莊老年人。
第四條旗民政局負責幸福院管理服務的業務指導工作。
第二章 入院對象條件和辦理程式
第五條農村牧區生活不能自理鰥寡孤獨、年邁病殘和60歲以上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經蘇木鄉鎮政府批准、旗民政局備案後,可入住幸福院。五保戶、低保戶、計生戶、空巢獨居老人以及“空殼村”“老齡村”和己失去生存條件自然村的老年人優先。重度精神病患者、傳染病患者不得入住幸福院。
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願,離院自由。
第六條有意願入院居住的老年人,由本人或法定贍養人填寫“入住幸福院申請審批表”,經嘎查村委會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後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申請入院老人得到批准後方可入院居住。入院時,本人或法定贍養人要與嘎查村委會簽訂統一制式的入院協定書。自願出院或被責令出院時,要由其本人和法定贍養人簽字確認,由其法定贍養人接收出院。
第七條在幸福院居住期間,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時,院方要及時通知其法定贍養人接回,也可以由法定贍養人僱請專人在院內護理。在幸福院居住期間,患傳染病或重度精神疾病,由法定贍養人接回就醫。對於無法定贍養人或贍養人無贍養能力(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肢體、精神、智力、視力殘疾人,以及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的多重殘疾人;經過專業機構鑑定為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的院民,要轉入敬老院供養。
第八條在幸福院居住的特困供養老人去世後,由監護人或幸福院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妥善安葬並負責將其所居住房間退還幸福院。有法定贍養人的老人去世後,法定贍養人要在15天內將其個人物品搬出幸福院,並將其所居住的房間退還幸福院。
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九條按照安全責任屬地管理、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嘎
查村委會在幸福院安全管理上承擔主體責任,蘇木鄉鎮政府承擔領導責任。
幸福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必須常住本嘎查村,從事幸福院安全(治安、消防、食品、衛生)、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建立食堂的幸福院,飲食安全和衛生必須達到衛生部門的管理要求。幸福院的消防安全必須達到公安消防管理要求。
第十條幸福院院長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選聘公道、正派、事業心強、民眾威信高、德高望重的人員擔任,也可由現任嘎查村黨支部、嘎查村委會成員兼任。幸福院院長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任命,旗民政局備案。
院長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帶頭遵紀守法;嚴格建立並執行幸福院管理規定和各項制度,公正、公平、公開的處理院內事務,主動接受民眾監督。
(二)全面負責院內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召開院務管理委員會議,研究幸福院管理服務的有關事宜;負責幸福院建設維護和日常監督工作。
(三)負責院內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落實監督和檢查。有關事項及時與嘎查村黨支部、嘎查村委會協商解決,重大問題匯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解決。
(四)關心照顧院內老人生活,豐富院內老人精神文化生活,及時調解院內矛盾糾紛。提高管理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十一條入院老人應當服從院內統一管理,自覺遵守院內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對違反院內規章制度,造成惡劣影響的,當事人應承擔相關責任。對不服從管理的老人,依據幸福院規章制度和入院協定,責令其遷出幸福院。
第十二條幸福院要建立院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委會),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務。院委會主任由院長擔任,成員從院內老人中推薦產生。要以提高院內老人幸福指數為目標,圍繞生活照料、身體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幫互助、互諒互讓、相互依存、和諧共處的老年人互助集體。
第十三條院委會要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院委會下設環境衛生組、管護維修組、文體活動組、安全保衛組和生活照料組,分別負責院內環境衛生、設施管護維修、文化娛樂活動、安全保衛和生活照料等工作。
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十四條幸福院的土地、房屋、配套設施等是由政府出資建設或購置的財產,為國有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五條幸福院一切公物由院方統一置辦,登記造冊後統一配發。院內老人要自覺愛護公物,對故意損毀、私自出售、變賣、挪用的,要照價賠償,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遷出幸福院。
第十六條對政府救助或社會捐贈的生活物品,要公平、公開、公正地發放給院內老人。對定向捐贈的,要按照捐贈者意願,發放給指定對象。
第十七條對於由院方代為發放的款物,院方要建立健全相關帳目,做到帳目清楚,保存完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被任命或聘用的幸福院管理服務人員,應給予勞動報酬。
第十九條幸福院財務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管理。
旗財政應建立“幸福院公共設施日常維護和維修基金”,並列入旗財政年度預算。當年未使用的可結轉下年使用。日常維護和維修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專人負責或委託村委會組織實施。
幸福院大規模改造和維修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求作出改造、維修計畫和資金預算,報旗人民政府審批,旗財政根據旗政府批准的改造規模和資金預算撥付改造和維修資金。幸福院大規模改造和維修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幸福院的改造和維修也可通過涉農、涉牧部門安排項目予以解決。
幸福院管理服務費用列入旗財政年度預算。管理服務費包括幸福院辦公經費、管理服務人員勞動報酬和垃圾清運等費用。辦公經費主要用於院內日常辦公支出和公共服務用房的水、電、取暖等項目支出;管理服務人員勞動報酬用於管理服務人員工資和補貼支出。院長工資按嘎查村黨支部書記或嘎查村委員會主任待遇標準執行,兼職不能重複享受工資。其它服務管理人員待遇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核定。確保幸福院管理規範,順利運行。
第二十條入院老人日常個人生活所需的水、電、取暖、通訊、物業管理、室內小型維修等費用,由其本人或法定贍養人承
擔。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對口幫扶和定向捐贈。
第二十一條要完善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制度,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按時發放低保、五保、現金直補等生活補貼。對領取各類生活補貼後仍生活困難的,要給予臨時救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阿魯科爾沁旗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各蘇木鄉鎮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