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魯科爾沁旗手拉手愛心公益志願者協會是一個社會民間非營利性的公益團隊、簡稱:阿旗手拉手愛心公益志願者協會。
阿魯科爾沁旗手拉手愛心公益志願者協會是非營利性、自願性社會公益團體、於2016年6月3日在阿魯科爾沁旗民政局領取了社會團體法人證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魯科爾沁旗手拉手愛心公益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AI Lu Horqin flag bearer hands love Volunteers Association
協會宗旨,協會章程,協會發起人,
協會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關注留守兒童及空巢老人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阿魯科爾沁旗手拉手愛心公益志願者協會。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關注留守兒童及空巢老人等。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阿魯科爾沁旗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阿魯科爾沁旗民政局。本協會接受阿魯科爾沁旗民政局業務指導和阿魯科爾沁旗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發展志願者,關注留守兒童及空巢老人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團體、個人。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法人出示身份證複印件、本團體自願性加入團隊的申請等。
(五)個人入會需遞交志願申請表及身份證複印件
第九條團體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不得私自以本協會名義與他人做出任何承諾。
(八)如有違反以上條款者、情節較輕者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舉手表決給與處理結果、情節嚴重者立即上報公安以及其他執法機關依法處理並在本協會移除。
(九)個人會員以及團隊會員需年滿18周歲。
(十)堅決維護本協會的合法、良好的形象。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理事長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副會長、理事會理事長、理事會副理事長、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會理事長長、常務理事會副理事長以及理事、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修改或制定協會草案;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二)決定表彰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五章常務理事職責
(一)決定終止事宜;
(二)監督協會經費捐贈以及使用;
(三)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執行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五)領導分機構工作開展情況。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理事長、理事會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會理事長、常務理事會副理事長、主席、副主席、名譽會長、名譽主席、協會法律顧問、理事、常務理事、助理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主席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長、常務理事副長、主席、副主席、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會長、常務理事副會長、主席、副主席、任期5年,(每一屆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如換屆選舉不在擔任該職時可根據工作成績選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終身享有會長職責、以及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性的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以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出席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在特殊情況下代表會長執行會長權利;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愛心企業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及理事會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
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6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發起人
王傑1992年出生於內蒙古赤峰市阿魯科爾沁旗巴彥花鎮、再一次偶然的機會下看到了邱啟明講到天使媽媽基金會的感人故事、從那以後王傑一直默默的做著公益事業、並於2016年6月3日在阿魯科爾沁旗民政局領取的阿魯科爾沁旗王傑愛心公益志願者協會的證書、同時王傑做公益的事跡內蒙古晨報、紅山晚報也進行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