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不滿十八周歲、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受理辦理。
部門職責,辦事依據,登記條件,提交材料,登記程式,家庭報酬,試寄養時限,受理地點,投訴監督,
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導檢查本地區家庭寄養工作,負責寄養協定的備案審查,監督寄養協定的履行。監督、評估家庭寄養服務機構的工作。協調解決家庭寄養服務機構與寄養家庭之間的爭議。與有關部門協商,及時解決家庭寄養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辦事依據
民政部《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
登記條件
1、政治思想好,愛護兒童,有良好的教育兒童的方法;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良好的適合兒童成長環境;
3、能為兒童提供一個穩定的、健全的家庭成長環境;
4、一個家庭可以寄養1個小孩,最多不超過3名;
5、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於被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
提交材料
1、有寄養人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證明。
2、有寄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入和婚姻證明,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水平在當地人均收入中處於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員的健康證明;
4、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係和睦,與鄰里關係融洽。
登記程式
申請→提交證明→審查審批→簽訂協定
家庭報酬
1 、社會福利機構每月給寄養家庭兒童生活費300元;
2、社會福利機構每年給寄養家庭兒童製作2套服裝。
試寄養時限
寄養協定必須約定對被寄養兒童安排試寄養,實施試寄養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90日。
受理地點
縣級以上民政局
投訴監督
申請人對受理部門及行政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可向當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