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山政策內再生育審批指南

申請政策內再生育二、三孩及以上的夫婦,需向所在嘎查(村、居)委會及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指南內容
1、申請生育二、三孩及以上的夫婦,向所在嘎查(村、居)委會及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二、三孩《生育指標審批表》,提交申請生育者的《結轎朽剃婚證》、《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始證件,其中:
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的,(蒙古族有一男孩一女孩,其中男孩殘疾的)應有盟人口計生局、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的鑑定結論材料;
再婚的,應附有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或離婚協定書或喪偶的死亡證明書檔重;
患不孕症以收養子女的,應有縣級以上醫槓宙厚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鑑定書;
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要出具店灶辯頌父母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畫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只生一個子女的證明材料;
對持證因胎兒流產、嬰兒夭折,要求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應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根據本人實際情況提交的相關材料,申請人所在嘎查(村、居)委會及單位對申請生育的夫婦,調查核實後,在二、三孩《生育指標審批表》上批註意見並加蓋公章,在本人申請及提供全部資料後及時上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2、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各嘎查(村、居)委會上報的申請生育夫妻的結婚證、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要與當地公安派出所核對戶籍底冊或進行網上查詢,對相關材料予以擔譽踏她嚴格審核。並要進員戲鴉入相關嘎查、村覆核,經核對、審核、覆核無誤後,在二、三孩及以上《生育指標審批表》上批註意見並加蓋公章,連同申請者的原始證件及有關材料,在村級上報後及時上報旗縣市計畫生育部門審批。
3、旗縣級計畫生育部門對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報的二、三孩及以上《生育指標審批表》和《結婚證》、《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及有關原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無誤後,在二、三孩及以上《生育指標審批表》上籤署確定生育審批意見。(嚴禁以戶籍證明審批)並批註準生期限,加蓋公章,在村級上報的20個工作日內下發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
4、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接到二、三孩及以上審批花名和《計畫生育服務證》後,要及時到嘎查(村、居)委會張榜公布,7日晚巴禁後民眾無異議的即為有效,並發給本人。對旗縣市未能審批的要向申請人當面說明理由。對民眾有異議的要及時報告旗縣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進行立案調查。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應張榜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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