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山市文化旅遊體育局

阿爾山市文化旅遊體育局

阿爾山市文化旅遊體育局,是阿爾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阿爾山市文物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爾山市文化旅遊體育局
  • 辦公地址: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阿爾山市溫泉街阿爾山市文化旅遊體育局 
  • 所屬部門:阿爾山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阿爾山市
  • 所獲榮譽:2017-2020年度全國民眾體育先進單位
主要職責,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文化、旅遊和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盟委和市委相關決策部署。研究擬訂阿爾山市文化、旅遊和體育工作規劃,管理的具體規定、辦法、細則等,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二)依據國家、自治區、興安盟和阿爾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研究擬定全市文化、旅遊和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巨觀調控目標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旅遊和體育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文化、旅遊和體育事業中長期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研究擬訂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培育發展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會同有關部門規劃和協調管理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及重點文化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全市主要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項目建設以及總體推進工作;推進文化、體育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旅遊和體育體制機制改革;負責全市地區體育彩票銷售管理。
(四)管理文學、藝術事業;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的發展;管理重大文化藝術活動;指導並推動全市烏蘭牧騎事業發展;負責指導文藝人才培養、培訓工作。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六)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七)管理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加強全市文物、文博事業管理,負責指導全市文物安全保護、開發和利用工作。
(八)指導、管理文化、旅遊和體育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參與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
(九)管理文化、旅遊和體育市場,擬定文化、旅遊和體育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十)培育和完善全市旅遊市場,研究擬訂發展全市旅遊業的辦法措施並指導實施;組織全市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組織、指導和推進全域旅遊、四季旅遊和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
(十一)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的規劃開發;協調和指導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
(十二)負責制定全市出境旅遊和邊境旅遊辦法並組織實施;根據授權代表市政府簽訂有關旅遊協定,指導旅遊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十四)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負責對公共體育健身場地設施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市性體育社團工作。
(十五)統籌規劃阿爾山市競技體育發展戰略,研究和規劃競技體育運動項目設定與布局;規劃全市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十六)依據有關規定組織承辦和參加國際、國內及自治區重大比賽;主辦全市綜合性體育比賽;歸口管理全市性體育比賽和裁判員隊伍;管理體育外事活動,積極開展對外體育合作與交流;指導業務訓練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文物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十八)根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要求,按照職能職責事項,履行文化、旅遊和體育經營場所審批職責,承擔監管責任。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原由市旅遊局委託或法律授權市旅遊質量管理所、旅遊執法監察大隊行政執法職能; 原由市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局委託或法律授權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行政執法職能劃至文化旅遊綜合執法局,其他行政職能劃至市文化旅遊體育局。

所獲榮譽

2021年9月2日,被國家體育總局授予“2017-2020年度全國民眾體育先進單位”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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