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及利亞刑法典(阿爾及利亞1966年施行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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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及利亞刑法典》是阿爾及利亞1966年施行的法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爾及利亞刑法典
  • 實施時間:1966年
  • 分為:總則和分則兩部分
  • 總則包括:總則包括導言、第1卷(刑罰)和第2卷(應受處罰的人)
阿爾及利亞刑法典,於1966年施行。在民族獨立之前,阿爾及利亞曾沿用法國刑法典。1962年獨立後,它以法國刑法典為模式,並結合本國國情編纂了新刑法典。刑法典分總則和分則兩部分。總則包括導言、第1卷(刑罰)和第2卷(應受處罰的人),分則由第3卷和第4卷所組成。第3卷下設三篇:第1篇“危害公共法益的重罪與輕罪”;第2篇“危害個人法益的重罪”,包括危害公民人身的重罪、妨害家庭和道德的重罪、侵犯私人財產的重罪;第3篇“危害自管企業的重罪與輕罪”。第4卷載有各類違警罪。在編纂刑法典的過程中,阿爾及利亞一方面借鑑了法國刑事立法的經驗,如將犯罪分為重罪、輕罪和違警罪;將懲役刑分為無期重懲役、有期重懲役和輕懲役;刑法典始於載有罪刑法定的條文等。另一方面,阿爾及利亞又不是簡單地移植外國的規定,而是結合本國的實際作了民族化的處理,並形成了自己的特點:其一,將新的國家制度、經濟制度(自管企業制度)置於刑事法律保護的中心,對危害這些法益的犯罪載有較重的法定刑。其二,從社會預防論出發,確定了保全處分和刑罰個別化制度。依照刑法典第19條至第26條,保全處分分兩類:人身保全處分和非人身保全處分。前者包括移送到精神病院、禁止從事某種職業、剝奪部分權利或全部權利;後者包括沒收專門財產、暫時或永久關閉設施。其三,從結構上看,阿爾及利亞刑法典比法國刑法典更趨於合理和嚴謹。例如,繼罪刑法定的條文之後,接續是關於溯及力、犯罪分類的規定;將正當防衛、執行命令置於總則中等。其四,從本國實際出發,制定了一些新罪名,如危害自管企業的重罪和輕罪、弒父罪、幫助自殺罪等,並依阿拉伯習慣對後者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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