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衛生健康委員會

阿拉善盟衛生健康委員會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批准的《阿拉善盟機構改革方案》和阿拉善盟印發的《阿拉善盟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阿拉善盟衛生健康委員會是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加掛盟蒙中醫藥管理局、盟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阿拉善盟衛生健康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衛生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盟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衛生健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統籌規劃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健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制定並組織落實疾病預防控制規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組織實施國家免疫規劃。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四)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負責推進全盟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五)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會同同級相關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宣傳、跟蹤評價有關工作。
(六)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牽頭落實《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有關工作。
(七)監督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實施醫療服務規範、標準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範。
(八)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提出並落實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地方計畫生育相關政策。
(九)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
(十)保障和促進蒙醫藥中醫藥醫療、保健、教育、科研、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改革發展與對外交流合作,推進蒙醫藥中醫藥傳承創新和振興發展。
(十一)負責盟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盟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老年健康工作。
(十三)完成盟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盟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牢固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推動健康阿拉善建設,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健康、轉模式、強基層、重保障為著力點,把以治病為中心轉變到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為人民民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一是更加注重預防為主和健康促進,加強預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健康服務體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資源下沉,推進衛生健康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牧區覆蓋、向邊遠地區和生活困難民眾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管辦分離,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盟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全盟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研究提出全盟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
2.與盟民政局有關職責分工。盟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盟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實施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標準,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3.與額濟納海關有關職責分工。盟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額濟納海關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口岸輸入性疫情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4.與盟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盟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盟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盟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盟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盟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盟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盟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盟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盟衛生健康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5.與盟醫療保障局有關職責分工。盟衛生健康委員會、盟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擬訂衛生健康人才發展規劃,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
(二)規劃發展與信息科。承擔健康阿拉善建設協調推進工作,組織擬訂全盟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指導全盟衛生健康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衛生健康統計工作。
(三)財務科。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四)法規與綜合監督科。組織落實自治區衛生健康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工作,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完善綜合監督體系,指導規範執法行為。承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組織落實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開展宣傳、跟蹤評價工作。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交流、預警工作。
(五)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應急科。擬訂全盟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承擔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工作。承擔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組織實施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標準。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六)醫政藥政與保健科。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以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規範、標準,承擔推進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承擔盟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負責盟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七)基層衛生與婦幼健康科。組織實施基層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範,指導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健康政策和規範,推進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八)人口家庭與老齡健康科。承擔人口監測預警工作,提出並落實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組織實施生育相關政策,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組織落實醫養結合的政策、標準和規範,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盟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蒙中醫藥管理科。負責蒙中醫藥政策規劃、綜合監督、文化建設、新聞宣傳、健康促進及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蒙醫中醫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和臨床用藥的管理、評價,推進蒙醫藥中醫藥改革發展和能力提升,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他醫療機構蒙醫藥中醫藥服務。負責蒙醫藥中醫藥理論、醫術和藥物的發掘、保護和利用,組織實施蒙醫藥中醫藥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完善蒙醫藥標準化體系建設,促進蒙醫藥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推廣和蒙醫藥中醫藥對外交流合作。管理蒙醫藥中醫藥相關社會組織。
(十)健康宣傳與科技教育科。組織開展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承擔衛生健康科學普、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衛生健康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等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教育工作。承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有關工作。
機關黨建辦公室。負責機關(系統黨工委、機關黨委、黨總支、黨支部)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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