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統計局

阿拉善盟統計局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批准的《阿拉善盟機構改革方案》和阿拉善盟印發的《阿拉善盟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阿拉善盟統計局是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阿拉善盟統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盟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拉善盟統計局
  • 機構隸屬: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機構性質:政府職能
  • 機構職能:統計工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制度、統計標準。按規定許可權擬訂統計改革建設規劃及統計調查計畫。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制度、統計標準的實施。組織協調全盟統計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盟及各旗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盟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盟及各旗區地區生產總值,彙編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旗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組織實施全盟人口、經濟、農牧業等重大盟情盟力普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盟情盟力的普查及專項調查計畫朵腿只訂、方案並組織實施。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盟情盟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服務業等全盟國民經濟各行各業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匯總、整理和提供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盟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全盟能源、投資、消費、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匯總、巴愚阿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盟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旗區各部門各單位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盟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七)負責對全盟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監測和統計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盟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工作,向盟委、行署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備案盟直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各旗區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各旗區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協助各旗區管理旗區統計部門主要負責人,指導全盟統計科學研究、幹部培訓、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等工作。按規定管理旗縣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財政統計事業經費。
(十)負責擬訂全盟統計信息化工程建設規劃,建立、管理和維護全盟統計信息化系統、統計資料庫系統、全盟巨觀經濟與社會發展基礎資料庫。指導各旗區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完成盟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保密葛欠管理、會務組織、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騙阿講制定機關工作制度。負責重要工作的組織實施、督查督辦等。負責制才閥項定幹部人事管理制度和教育培訓規劃並督促實施。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管理和人才工作。承辦協助各旗區管理旗區統計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有厚檔估關工作。按規定管理全盟統計部門中央財政統計事業經費和機關本級經費。負責機關政府採購和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承擔機關會計核算和配合自治區統計局做好盟統計系統的財務內部審計監督有關工作,監督管理所屬單位財務工作。
阿拉善盟統計局
(二)政策法規與設計管理科。貫徹落實自治區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實施全盟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辦理統計違法舉報和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建立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聯合懲戒機制,完善統計信用制度。組織實施統計執法“雙隨機”檢查工作。組織開展統計法治宣傳。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等法律事務,承擔機關重大事項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少芝檔碑擬訂全盟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執行國家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審核部門統計調查制度、調查方案。組織協調全盟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工作。建立、管理和維護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資料庫。
(三)國民經濟綜合核算科。負責對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測、統計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負責對各專業統計數據質量評估。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及區域網路、外網統計信息的審核、發布,舉辦季度經濟形勢新聞發布會。承擔盟委行署考核中的經濟指標監測工作。負責輿情監測、應對處置工作。負責全盟地區生產總值、投入產出核算。編制全盟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指導旗區國民經濟核算。開展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分析研究。開展“三新”經濟和派生產業增加值核算。
(四)工業統計科。組織實施工業生產、財務、經營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匯總、整理和提供生產運行、經濟效益、企業經營狀況等統計數據。負責開展工業企業聯網直報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部門、行業和基層統計基礎工作。
(五)投資與能源環境統計科。負責組織實施全盟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負責組織實施全盟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負責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的統計監測。組織實施節能降耗、應對氣候變化與綠色發展評價工作的統計監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和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部門、行業和基層統計基礎工作。
(六)貿易外經統計科。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行業發展變化、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商業業態與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提供進出口貨物、外商投資、對外經濟合作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部門、行業和基層統計基礎工作。
(七)服務業與社會科技統計科。組織實施全盟服務業、交通運輸郵電軟體業、網際網路經濟統計調查工作。進行服務業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組織實施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統計調查和對婦女兒童兩個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組織開展全盟文化產業統計和科技統計調查,提供有關社會和科技調查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承擔有關專項調查和普查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行業和基層統計基礎工作。
(八)農村牧區經濟統計科。組織實施全盟農村牧區社會經濟調查,負責全盟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統計和農林牧漁業總產值、增加值的核算。負責全盟牧業年度畜牧業普查。負責自治區統計局布置的縣卡、鄉卡、村卡統計任務。負責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部門、行業和基層統計基礎工作。配合自治區統計部門做好收集、整理農村牧區統計資料有關工作。
(九)普查科。組織實施全盟人口普查、農牧業普查、經濟普查、1%人口抽樣調查、年度人口變動抽樣調查、勞動工資統計調查和非公有制企業(單位)人才資源狀況抽樣調查。收集、整理、提供人口、就業和勞動工資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部門、行業和基層統計基礎工作。

人員編制

盟統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盟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盟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二)政策法規與設計管理科。貫徹落實自治區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實施全盟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辦理統計違法舉報和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建立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聯合懲戒機制,完善統計信用制度。組織實施統計執法“雙隨機”檢查工作。組織開展統計法治宣傳。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等法律事務,承擔機關重大事項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擬訂全盟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執行國家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審核部門統計調查制度、調查方案。組織協調全盟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工作。建立、管理和維護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資料庫。
(三)國民經濟綜合核算科。負責對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測、統計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負責對各專業統計數據質量評估。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及區域網路、外網統計信息的審核、發布,舉辦季度經濟形勢新聞發布會。承擔盟委行署考核中的經濟指標監測工作。負責輿情監測、應對處置工作。負責全盟地區生產總值、投入產出核算。編制全盟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指導旗區國民經濟核算。開展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分析研究。開展“三新”經濟和派生產業增加值核算。
(四)工業統計科。組織實施工業生產、財務、經營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匯總、整理和提供生產運行、經濟效益、企業經營狀況等統計數據。負責開展工業企業聯網直報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部門、行業和基層統計基礎工作。
(五)投資與能源環境統計科。負責組織實施全盟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負責組織實施全盟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負責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的統計監測。組織實施節能降耗、應對氣候變化與綠色發展評價工作的統計監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和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部門、行業和基層統計基礎工作。
(六)貿易外經統計科。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行業發展變化、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商業業態與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提供進出口貨物、外商投資、對外經濟合作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部門、行業和基層統計基礎工作。
(七)服務業與社會科技統計科。組織實施全盟服務業、交通運輸郵電軟體業、網際網路經濟統計調查工作。進行服務業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組織實施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統計調查和對婦女兒童兩個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組織開展全盟文化產業統計和科技統計調查,提供有關社會和科技調查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承擔有關專項調查和普查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行業和基層統計基礎工作。
(八)農村牧區經濟統計科。組織實施全盟農村牧區社會經濟調查,負責全盟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統計和農林牧漁業總產值、增加值的核算。負責全盟牧業年度畜牧業普查。負責自治區統計局布置的縣卡、鄉卡、村卡統計任務。負責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部門、行業和基層統計基礎工作。配合自治區統計部門做好收集、整理農村牧區統計資料有關工作。
(九)普查科。組織實施全盟人口普查、農牧業普查、經濟普查、1%人口抽樣調查、年度人口變動抽樣調查、勞動工資統計調查和非公有制企業(單位)人才資源狀況抽樣調查。收集、整理、提供人口、就業和勞動工資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部門、行業和基層統計基礎工作。

人員編制

盟統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盟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盟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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