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能。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
民族宗教工作的相關職責的職責和指導旗縣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的職責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二)監督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事宜,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協調全盟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有關工作;承擔清真食品管理。
(四)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定全盟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加強指導各級政府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承辦全盟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
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九)研究盟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信息的匯總;負責組織宗教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合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辦盟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盟民族事務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處理、協調和督辦;負責局機關會議的組織、綜合性檔案的起草、文秘、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財務、政務公開、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承擔組織研究制定全盟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規;組織開展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調查研究;承擔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工作;指導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工作;負責依法行政、普法工作;承辦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三)民族事務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民族方面的政策法規;負責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工作;研究提出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和各項社會發展事業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配合有關部門制訂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配合教育主管部門開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會同有關部門舉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和承辦
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族醫藥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護工作;開展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等工作;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
(四)宗教事務科
承辦各個宗教的事務管理工作,組織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聯繫宗教界人士,指導各個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各級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各個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承辦各個宗教新籌備設立宗教活動處所的備案審批;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等有關管理工作;承擔各個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審批工作,指導地方和宗教團體對外宗教交往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
(五)蒙古語文工作科
貫徹落實少數民族語文和少數民族古籍的方面政策、法規;參與研究制定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古籍方面的政策、條例,並監督實施;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出版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蒙古語文科學研究及管理工作;組織有關蒙古語文學術活動及表彰活動;負責組織蒙古語文的信息化、規範化、標準化工作;綜合掌握蒙古語言文字科學研究工作動態,提出具體工作建議,並負責蒙古語言文字的使用推廣工作;搶救、蒐集、整理、出版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古籍文獻;培養和培訓少數民族古籍工作專業人員;負責蒙古語文翻譯專業系列工作;負責完成國家、自治區語委、古籍辦交辦的其它工作。
人員編制
盟民族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0名。處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另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