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審計局是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4〕26號)設立的,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拉善盟審計局
- 內設機構:10個
- 行政編制:29名
- 現任局長:李東亮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它事項,現任領導,地理位置,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三)加強對行署各部門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四)加強對政府融資、貸款項目的審計監督。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盟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盟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盟審計工作發展規劃、計畫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起草全盟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政策措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盟長提交年度盟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盟行署委託向盟人大工委提出盟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盟行署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盟行署有關部門和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並承擔相應責任:
1、盟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盟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自治區和盟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盟本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的財政財務收支。
4、盟級投資和以盟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地方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盟行署管理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審計署和自治區審計廳授權審計的其他審計事項。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盟有關部門、旗(區)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盟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對使用國家資源、資金和貸款,或與國家稅收有關的其它單位進行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盟行署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共同領導旗(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旗(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旗(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旗(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旗(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承辦盟行政公署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盟審計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會議組織、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和信息、檔案、財務、保密、安全保衛工作;承擔機關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按規定協管旗(區)審計機關領導幹部。
(二)法制審理科
負責全盟審計規章制度的草擬、修改和報批,辦理有關法制協調工作;組織對盟旗(區)審計機關、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承擔全盟審計教育培訓規劃、計畫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議案、提案、信訪、督察、信息公開工作;編制全盟年度審計計畫,督促審計計畫、方案的落實和執行;編報全盟審計業務統計報表和審計成果的統計分析;組織開展審計業務方面的調查研究;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制訂全盟審計審理覆核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局機關的審計報告、決定、審計移送處理等法律文書進行審理;對全盟審計機關審理業務進行檢查指導;負責全盟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工作;承擔審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財政審計科
負責對盟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負責對旗(區)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審計調查;指導下級審計機關財政、稅務審計業務。
(四)金融外資審計科
組織審計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以政府融資和貸款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授權審計中央、自治區駐我盟金融保險機構資產、負債、損益情況。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給我盟貸款、援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給我盟貸款、援款項目的審計報告;審計我盟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審計我盟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金融和外資審計業務。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與盟財政有撥款關係的盟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及其他黨派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盟行署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專項資金;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下級審計機關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六)農牧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負責審計盟行署管理的農牧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由盟行署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盟行署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牧林水、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對全盟扶貧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撥付、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下級審計機關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對以政府投資為主的經營性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加強對有關重點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盟投資管理部門、有關國有施工企業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公益性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與政府投資相應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實施政府有關投資項目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的審查和監督,審計監督政府有關投資項目工程招投標、契約、參建單位資質等;組織專項投資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下級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八)經貿審計科
負責直接審計地方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並組織對全盟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相應審計業務。
(九)社會保障審計科
組織審計盟行署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盟行署主管部門和受盟行署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等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社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社保審計的業務。
(十)經濟責任審計科
承擔盟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和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草擬我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承擔旗(區)黨政主要領導、行署各部門負責人和盟級預算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盟委組織部委託的其他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下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人員編制
盟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9名。處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審計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3名(10正3副)。另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其它事項
對旗(區)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旗委(黨工委)為主的體制。旗委(黨工委)在任免、調動、獎懲旗(區)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盟審計局的意見。盟審計局要協助各旗委(黨工委)加強對旗(區)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工作,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現任領導
局黨組書記、局長:李東亮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繼平
副局長:楊信華
副調研員:黃庭國
局黨組成員、總審計師:韓燕
地理位置
地址:額魯特東路
阿拉善盟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