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希木誤傷人命案,發生於191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希木誤傷人命案
- 發生時間:1913年
- 發生地點:新疆焉耆縣
- 涉及人物:早都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1913年。新疆焉耆縣蒙民阿拉希攜侄子早都、喬爾朴找尋失羊,冒向宜牙子查問,雙方口角爭毆。宜牙子的外甥阿希木攏護,遭喬爾朴木棒擊打,阿希木奪棒回毆喬爾朴,不料喬爾朴的弟弟早都跑至身後,以致棒頭誤傷早都左額角,致早都不久後身亡。審理此案的焉耆縣知事徐坤認為:阿希木誤傷早都致死,應依《暫行新刑律》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過失傷人至死論,處以五百元以下罰金。又依第四十五條:“罰金於審判確定後,令一月完納,逾期不完納,且無資力者,以一元折算一日,易以監禁。”將阿希木判為監禁,並呈請新疆司法籌備處核准。該處駁回重審,並上呈到大理院。理由是:查舊刑律載:“因鬥毆而誤殺旁人者,以斗殺論。若過失殺傷人者,準斗殺傷罪,依律收贖。”舊律將誤殺與過失殺人區別明了,分別論處。今《暫行新刑律》雖無前項專條,“諒不至以誤殺統歸過失”。該縣知事認為新刑律中關於誤殺沒有專條,在判詞中寫道:“誤殺即過失殺也。”“本處遍查律內,實無原犯誤殺,即擬過失之文”。而且《暫行新刑律》中除過失、瘋病殺人有專條外,其餘無論何項情形,應就殺傷人致死論處。後大理院的回覆首肯了新疆司法籌備處的觀點,並且補充道:《暫行新刑律》第三百一十三條傷害罪,只須犯人有傷害人的意思,並有傷害行為及結果,就能成立。其結果雖發生在犯人所預期以外的人身上,也不能謂非故意傷害罪。“蓋有傷害人的意思,復生傷害人的結果,自有因果連絡的關係。本案自應依刑律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科斷,不能適用過失致人死傷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