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水務局是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二)統一管理全州水資源,擬定節約用水政策,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州和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規劃,制定和貫徹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水土保持論證制度;指導全州水文水資源監測,發布水資源公報。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建設項目排污口設定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州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州防汛抗旱工作,編制全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按照管理許可權,編制、審查全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審、轉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指導水利設施、水域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州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縣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州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七)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小水電代燃料和農網建設改造工作。
(八)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或部門間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和定額管理。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九)負責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州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漁藥、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協調查處漁業污染事故、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船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對全州水利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巨觀調節、監督、審計;提出水利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承擔州級和指導各縣水利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一)負責全州水利科技和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貫徹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指導全州水利行業隊伍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水利行業教育培訓、職稱評定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綜合協調各科室工作,負責文電、機要、保密、檔案、宣傳、政務信息、績效考核、綜治維穩、治安消防、督查督辦、目標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有關議案和提案;負責重要會議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水利新技術引進、推廣和管理工作;承擔涉水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利行業教育培訓、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局黨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協調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財務與經濟計畫科
編制部門預決算和全州水利行列財務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實施財務、會計和專項經費的綜合管理;承擔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和銜接水利行列資金;負責財務、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
(三)規劃計畫科
承擔水利發展及涉水規劃計畫工作。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全州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和審查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安排年度水利建設設計畫,編制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並承辦初審轉報工作;實施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水利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四)水利科
指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集中供水、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審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指導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質量監督工作和重點水利工程的驗收,審核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承擔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五)水政水資源科
統一管理全州水資源,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審核重要水功能區的水域納污能力,指導、監督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設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全州水文水資源監測,發布全州水資源公報;負責全州水產漁政和普法工作; 指導全州水政監察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六)水土保持科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負責全州水土保持預防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全州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防治工作;負責全州城市(鎮)水土保持工作,監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工作;指導水土保持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竣工驗收;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實施;管理、使用水土保持資金和物資;收繳水土流失防治費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查處水土保持違法行為;組織開展水土保持技術推廣工作。
(七)農村電力與安全生產科
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審批限額內、轉報限額以上城鄉水電站及輸變電站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協調城鄉電站、輸變電工程基本建設的招投標、概預算管理、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農村安全用電管理;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州涉水工程的安全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協調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建設管理科
負責全州水利工程基本設項目的建設與管理,負責水利工程設項目招標管理,承辦大中型水利項目的初審轉報工作,組織重點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驗收;組織指導河道、水庫、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水區、滯洪區)和河口灘涂的治理,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管理工作,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評估審查。
(九)水政監察支隊
制訂行政執法工作安排、水政執法巡查計畫、行政調解工作、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參與水事糾紛的調查、調解、協調工作,參與縣際水事糾紛調處;對本行政轄區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水事違法行為,協助公安和法務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協助相關業務科室受理;辦結水事違法案件,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負責管理、培訓、考核水政監察員工作,對縣水政監察大隊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行政權力平台數據的錄入、繪製外部和內部流程圖、設定監察點和廉政風險防控措施、平台試運行、審件平台運行;開展依法行政工作及績效考核工作 ;開展行政調解工作。
(十)水利電力安全與質量監督站
辦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制訂質量監督計畫,確定質量監督的組織形式;對水利工程現場服務等實施監督檢查;對中型、重點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和質量評定進行確認;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檢查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定,編制工程質量評定報告,並向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工程質量等級的建議;上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情況季度報表。
(十一)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汛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了解、掌握和分析氣象、雨情、水情、汛情、災情、險情、工情及其變化情況,及時向省防辦和州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下達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決策和指令;組織、協調部隊和其他搶險救災隊伍的防洪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組織防汛安全大檢查;督促險工段的處理及水毀工程的修復;組織制訂防禦特大洪水方案和應急措施;組織審定水電站水庫防限水位、河道堤防警戒水位,並監督運用計畫的執行;配合做好河流和水電站水庫的防洪調度工作;組織做好災情統計、評估以及資料調查和整編;負責防汛經費、物資的計畫、調配與管理;組織建立、健全防汛通訊制度和州防汛抗旱指揮系統,推廣、套用先進技術;組織有關人員的學習培訓,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做好防汛工作總結和資料彙編,推廣防汛工作先進經驗;對重大防洪預案的審查。
(十二)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所(自收自支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
負責全州範圍內的水利、水電項目總體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地質勘查、測繪工作,工程設計工作,涉及方案進行審查、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