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緒十三年(1887年),阿墩子(今雲南德欽縣)土千總和定邦等接到西藏噶廈地方政府“飭驅洋教”文書,遂敦促阿墩子傳教士顧德爾、任安牧趨避。同時,茨菇天主教堂傳教士余伯南、小維西天主教堂傳教土也分別到維西葉枝、大理躲避。因此立為一案。光緒十七年(1891年)法國代辦和駐蒙咱領事、雲貴總督要求護送傳教士回維西和阿墩子。次年,西藏察瓦龍僧眾赴阿墩子,會同當地民眾搗毀阿墩子教堂。光緒十九年(1893年),雲南藩司遣委候補鹽提舉彭國楨赴滇西了結議案,在大理與傳教士顧德爾、李雅敬會商後同赴維西,於光緒二十年(1894年)四月抵維西。在淡判中,法方代表提出索賠2.5萬兩銀,中方據理力爭,顧德爾無法再提此事。同年,法國大使施柯蘭誘迫光緒皇帝頒發諭旨,命滇省迅速議結此案。雲南總督也將檔案抄錄交施柯蘭,施柯蘭再次提出索賠銀兩萬兩,賠款“擬將中國修復教堂之費用若干計算扣外,下余多寡付清,方能消案”。經雙方交涉,清政府堅持修復教堂,拒絕接受賠款要求。於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修復阿墩子教堂,傳教士返教堂,此案告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