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應到中國公民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為民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涉外婚姻,證明材料,具備條件,辦理程式,
涉外婚姻
這裡所說的涉外婚姻指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包括外國人,外籍華人,在中國居住的外籍僑民及無國籍人等)之間的婚姻。
證明材料
(一)中國公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縣級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
(3)本人和未婚夫(婦)的合影照片。
(二)外國公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或具備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
(3)其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公證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和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狀況證明。
(三)外國僑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縣級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
華僑、台港澳同胞申請和內地公民結婚雙方需具備哪些證件材料
(一)內地公民需具備的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和本人身份證證件;
(2)婚姻狀況證明(由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和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
(3)本人和未婚夫(婦)的合影照片。
(二)華僑須具備的證明材料:
(1)中國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其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公證書(須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三)台、港、澳同胞須具備的證明材料:
(1)居民身份證,台胞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婚姻狀況證明(台灣同胞由公證機關或”海基會”出具,香港同胞由有關律師出具,澳門同胞由警察局出具。港澳同胞也可由工會聯合會,中華總商會或中華友商聯合會等出具)。
此外,華僑、台港澳同胞還需出具職業及經濟收入證明,健康證明;離過婚的,須持離婚證件;配偶死亡的,須持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係的,須持雙方脫離關係協定書。
具備條件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台港澳同胞登記結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男女雙方完全自由,且符合一夫一妻制;
(2)男方滿22周歲,女方滿20周歲;
(3)男女雙方不得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男女雙方均不得患有未經治癒的麻風病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
當一方為外國人時,在不違背中國婚姻法原則的前提下,可應當考慮其本國法律。
哪些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1)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2)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
辦理程式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應到中國公民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為民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目前,新疆分別在喀什、烏魯木齊、石河子和伊寧4城市設有涉外婚姻登記點,巴州戶籍的公民可就近選擇登記點。如果雙方同意,在外國公民一方的婚證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結婚的手續,也是完全可以的。
辦理離婚手續: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要求辦理離婚手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應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受理此類離婚訴訟。
配偶一方為華僑、台港澳同胞,在中國境內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中國內地公民同華僑,台港澳同胞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手續的,根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的幾項規定》,男女雙方對子女撫養及財產並妥善處理並自願離婚的,可共同到內地公民一方原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如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調解,或者直接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