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阿勒泰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阿勒泰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是阿勒泰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勒泰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 所屬部門:阿勒泰地區行政公署
  • 所屬地區:阿勒泰地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出地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政策建議;擬訂地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全地區工業化和信息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二)擬訂地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擬訂地區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地區產業合理布局和結構調整;組織協調重點產業調整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的擬訂與實施。
(三)監測分析地區工業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工業經濟運行;擬訂工業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協調油地關係;協調解決油氣運輸等重大問題;組織擬訂並實施現代物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工業經濟運行和產業安全有關工作。
(四)負責地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各行業的管理,擬訂行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鹽業行業管理;負責有關園區建設管理安全工作;負責地區煤電煤化工產業發展工作;指導冶金、有色金屬、黃金、稀土、輕工、紡織、機電、建材等行業管理、安全管理,制定實施有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五)負責地區工業和信息產業及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改造投資管理;擬訂技術改造投資的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和規劃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方向和布局;負責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審核、備案工作,支持相關行業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
(六)組織擬訂地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創新政策措施;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擬訂地區裝備工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負責推進裝備製造產業發展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及招商引資工作。
(七)指導地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擬訂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對中小企業的巨觀指導和服務,指導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建立健全服務體系;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人員的培訓;負責組織協調減輕企業負擔工作。
(八)擬訂地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政策;指導工業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業節能執法工作;指導地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循環經濟發展;組織協調地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清潔生產和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工作。
(九)負責地區民爆行業管理;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依法實施許可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工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十)組織執行國家電力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電力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許可;負責制定年度電力行業運行調控目標;組織協調解決電力生產、運營和供應中的重大問題;指導電力調度工作。監督落實電力運行、施工安全。
(十一)負責推進地區信息化工作;指導、協調地區經濟社會各領域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工作;依法對全地區信息資源開發、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工程管理、信息套用培訓等信息化工作進行規劃、管理和監督;推進跨行業、跨部門面向社會服務的互聯互通及重要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共享,協調通信業有關工作;統籌推進工業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無線電管理工作;根據授權參與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組織推進地區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業、信息服務業發展;指導地區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建設及結構調整工作;組織協調地區電子信息產業重大專項實施。
(十三)完成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查;負責機關文秘、信息、信訪、宣傳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部門和重大項目的預決算工作;負責國家、自治區和地區下達的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管理、機構編制、人事勞資、職稱管理等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綜合研究地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經濟運行、結構調整、產業發展等重大問題;組織研究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態勢,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研究工作;承擔本局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推進地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綜合性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本局系統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指導普法工作。
(二)運行監測協調科。提出工業經濟運行的政策建議;承擔工業運行形勢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協調保障煤、 電、油、氣、運等重要生產要素的供需平衡。負責地區電力運行管理和監督工作;執行國家、自治區電力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擬訂地區年度電力運行調控目標;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電力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許可,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監督落實電力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電力事故調查。承擔地區支援油氣田辦公室工作職責;履行國家《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務;擬訂支持石油石化天然氣生產建設、發展地方經濟的政策措施;協調油地關係。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產業政策;指導地區產業結構調整,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實施情況,協調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淘汰落後產能工作;擬訂承接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產業轉移的政策措施。
(三)規劃投資與科技裝備科。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擬定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相關發展規劃;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技術改造投資管理;審核上報、備案技術改造投資項目;負責地區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支持相關行業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擬定有關鋼鐵、有色、黃金、新材料等行業規劃並執行相關政策;負責原材料行業規範和準入;指導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承擔行業項目審核、申報等工作。落實技術創新政策措施;負責技術創新項目及平台的申報、審核(認定和管理);指導行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和產學研合作;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指導行業開展質量管理工作;實施行業標準化和技術基礎工作。擬定裝備工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負責通用機械、軌道交通機械製造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裝備工業固定資產投資、技術創新;促進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點示範工作;分析裝備工業生產動態;協調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和推廣套用。
(四)企業和行業管理科。負責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牽頭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承擔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負責地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各類人員的培訓;承擔地區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擬訂輕工業、紡織、建材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提出輕工業行業法規、產業布局、結構調整的政策性建議;負責協調推進紡織服裝產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紡織行業重點項目建設;指導服裝產業發展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建材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資源綜合利用工作;負責行業經濟運行分析。擬訂醫藥工業發展規劃;指導醫藥行業生產,提出醫藥工業規劃和政策建議;實施中藥材工業生產扶持項目計畫;推動生物醫藥新型產業發展;擬訂鹽業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措施;負責鹽業行業管理;監督落實捲菸、糖精年度生產計畫。負責企業與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能源節能安全科。擬訂地區工業領域綠色發展、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相關政策;組織實施工業節能執法監察、能效管理工作;負責工業領域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導工業節能、環保、清潔生產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的推廣套用。負責地區民爆行業管理;擬訂民爆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承擔民爆物品行政許可審批工作;依法開展民爆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管;承擔民爆行業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組織實施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六)園區招商物流科。研究擬訂地區園區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地區園區建設綜合協調工作;監測園區發展和經濟運行情況;負責園區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將園區的安全生產工作納入考核評價,監督管理園區的安全生產。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擬訂地區物流基地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標準;研究分析物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指導地區物流基地項目建設。擬訂地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發展規劃;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綜合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區域經濟合作;指導地區各工業園區(邊合區)的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
(七)信息化推進科。擬訂經濟社會信息化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信息技術在全地區的推廣套用;協調企業信息化、兩化融合建設;指導協調服務業信息化、電子商務、智慧社會工作;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導全地區大資料庫建設和各領域大數據開發套用共享。擬訂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規劃;負責電子信息產業規範和準入;指導電子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負責自治區和地區電子信息產業項目管理工作;負責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管理工作;指導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建設。擬訂軟體和信息服務業行業發展規劃;組織推進軟體技術創新和信息服務業發展;組織協調地區軟體服務業基地建設;指導行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重大軟體項目。負責工業領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擬訂地區工業信息安全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協調重要工業領域工業控制系統、工業網際網路等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引導安全可靠信息產品、系統推廣套用;組織協調重要信息網路系統災難備份工作。根據授權參與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八)信息產業科。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信息基礎設施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地區信息基礎設施規劃、計畫、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數據中心規劃建設和集約利用;負責地區政務雲平台、電子政務網路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承擔地區大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建設和管理;擬定地區信息化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並監督推進;負責提出信息化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及建設方向,並組織實施建設;根據地區信息化建設管理相關管理辦法,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對項目建設方案組織專家評審,對各行業、各部門信息化項目投資建設予以審批、備案;負責信息化項目建設評估和績效考核。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大數據發展與套用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地區大數據發展與套用規劃、計畫、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數據技術標準;研究制定地區數據歸集、存儲、使用、開放、共享交換等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政務數據和公共數據資源目錄製定、歸集管理、共享開放;推動數據資源在政府管理和社會治理領域的套用;指導經濟和社會領域的數據開發利用工作,推動社會數據匯聚融合,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負責數據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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