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地區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地區水資源發展規劃,河流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水利發展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地區和跨縣(市)、跨兵地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和農業水利改革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流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縣(市)的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負責水利脫貧攻堅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縣(市)、兵地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組織開展水利科技交流和先進技術推廣工作。開展水利職業技術培訓和教育工作;指導地區水利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河流湖泊和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三)完成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地區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放管服”等工作;負責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協調和推進落實水利行業重要事項的督辦工作。擬定水利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水文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建設、水資源管理、水生態保護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組織編制部門預決算,承擔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
(二)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科。擬訂水利規劃,組織編制地區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水利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實施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提出地區水利建設資金、水利前期費規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議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承擔水利科技工作;組織提出中央、自治區、地區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市)具有控制性或跨縣(市)水利工程的建設;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負責水利行業工程質量、造價、監理的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指導各縣(市)嚴格執行水利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各縣(市)外資項目的建設管理;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的建設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預報;審核地區範圍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徵收及監督使用。
(三)水資源與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科(地區節約用水辦公室)。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利改革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水資源公報;指導水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工作,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按規定指導城市水務有關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承擔跨縣(市)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單位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縣(市)、兵團、駐阿單位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組織水資源費徵收及監督使用,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
(四)河(湖)管理科。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流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承擔地區全面推進河(湖)長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水旱災害防禦科。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地區境內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河流乾堤、病險水庫、水閘的除險加固;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六)組織人事科。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水利系統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