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餉

防餉,清代鹽稅之一。光緒二十一年(1895),為籌還洋款,戶部咨行各省,每斤鹽一律加征制錢二文。經運使英啟議復,粵鹽通綱每年擬籌防餉銀10萬兩,自二十二年春季起,按季繳庫。其具體辦法:在省河配鹽時每包抽繳洋銀五分,上、下河減半,坐配各埠按認引數目每包抽繳洋銀四分,潮橋官運局認籌銀12 000兩,平櫃埠籌撥銀6 000兩。用於償還俄、法、英、德等國賠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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