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權原則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帶有裁決性質的決定,或根據其個人情況而作出的決定,為了防衛自己的權利和利益,有權提出反對意見,包括當事人必須在合理時間以前知悉行政機關準備對他採取的措施及理由,以及有權提出自已的觀點。它是法國行政法上的一項原則。來源於訴訟程式,在行政上首先套用於公務員的紀律處分程式,後擴展至其他領域,成為法的一般原則,適用於一切根據個人情況而作出的具有一定重要性的決定。行政機關基於一般利益的考慮,或在緊急情況和特殊情況下,不適用這一原則。
防空識別區又稱“防空識別圈”、“防空確認區域”、“毗連空域”。沿岸國為國家安全在與領空毗連的公空設定了防禦區。沿岸國要求進入該區域的外國飛行器有義務報告飛行目的、所在位置並受地面國管制。對違反者將依法懲處或採取軍事措施。I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各國航空器於公海上空享有飛行自由。設定防空識別區與該規則牴觸,是否合法,於國際法理論上存在分歧。美國、加拿大、法國、冰島等國於近岸公空設定有防空識別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