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設備特別條件條款是涉外安裝工程保險的事故限制性條款。適用於承保化工設備或其他易燃、易爆裝置的安裝項目。
主要規定,保險人只在被保險人遵守下列條件後才對火災或爆炸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工地上必須有配備適當的防火、滅火設備,並能就地立即使用; 工地上必須有足夠的經過培訓的防火器械使用人員,並能隨時參加滅火工作,若有倉儲物存在,每一倉儲單位不能超過規定的價值限額,各倉庫之間至少要有50米的間隔,並設有防火牆,各種易燃物品必須遠離工地現場和高溫作業區; 如在易燃物品周圍進行焊接工作或用明火作業,必須有經過消防訓練並配有滅火器材的人員在場; 試車開始,一切防火、滅火設備都必須安裝、調試完畢,並能隨時進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