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運用標準

已建成水利工程防洪運用所採用的防洪標準。一般採用某一重現期(例如百年一遇、千年一遇)的洪水或可能最大洪水為標準,也有採用某一實際發生過的大洪水或再乘以某一放大係數為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洪運用標準
  • 外文名:Standard  of  flood  control  operation
組成,防洪工程本身安全所採用的洪水標準,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防洪工程的防洪標準,標準的採用,

組成

防洪運用要考慮兩種標準,有防洪工程本身安全所採用的洪水標準和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

防洪工程本身安全所採用的洪水標準

工程規模、效益、失事後影響均較大的工程,其防洪運用標準高,即所採用的設計洪水重現期長;反之,其防洪運用標準相對較低,即所採用的設計洪水重現期相對較短。

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

其高低與防護對象的重要性、以往洪水災害嚴重性及其影響、防洪工程的具體條件等直接相關。一般來說,保護的城市、工礦區的級別高,保護農田面積大,而防洪工程又有能力將標準提得較高者,其防洪標準可適當取高,反之則取低些。不同河段或河段兩岸保護對象的重要程度不同,也可採用不同標準。

防洪工程的防洪標準

又稱防洪工程設計洪水標準。設計洪水的表述方法有頻率分析法與推算可能最大洪水的水文氣象法,而以前者套用較廣,如歐洲的一些國家,亞洲的日本、土耳其、菲律賓等國均採用此法。在美國、加拿大、印度等國對不允許失事的重要大壩都採用水文氣象法推算可能最大洪水作為設計洪水標準。總過基本上用頻率分析法,必要時也用水文氣象法。中國的堤防、水庫等類防洪工程線性的防洪標準規定於1994年頒布的GB50201-94《防洪標準》中。
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標準:也簡稱防洪標準。防洪保護對象包括城市、鄉村、工礦企業、交通運輸設施和旅遊設施等。中國現行的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標準也規定於GB50201-94《防洪標準》中。

標準的採用

在水利工程的設計檔案中,對工程本身安全所採用的洪水標準及所涉及的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標準均應有明確的規定。水利工程建成後實際運行中採用的防洪標準可能有3種情況:(1)若工程已按設計完建並運行正常,一般即可以工程設計所用標準作為防洪運用標準。(2)若工程受地質、結構、施工等方麵條件的限制,不能按原設計、校核洪水位運用,則防洪運用標準實際上比原設計降低。(3)若由於洪水資料系列的增長或發生特大洪水後進行洪水覆核,水文統計參數及洪水有較大變化(例如中國1963年8月河北省大水後覆核了全國範圍的洪水,經洪水覆核使設計洪水普遍加大),則應進行防洪運用標準覆核,重新確定實際能達到的標準。對於防洪運用標準未達到規範要求的水利工程,應進行除險加固及其他旨在提高防洪運用標準的措施,使之覆核規範要求。在除險加固工程未全部完成前,應實事求是地做出實際能達到的防洪運用保準的分析論證,降低標準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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