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水產畜牧獸醫局

根據《中共防城港市委員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防委會〔2010〕27號),設立防城港市水產畜牧獸醫局(副處級),由市農業委員會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城港市水產畜牧獸醫局
  • 隸屬:市農業委員會管理
  • 級別:副處級
  • 時間:2010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漁牧獸醫局的職責劃入市水產畜牧獸醫局。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和水產畜牧生產資料安全監管,提升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四)加強生態水產畜牧業、循環水產畜牧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水產畜牧業資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續發展。
(五)加強漁業維權巡航,維護國家海洋漁業權益。

主要職責

(一)擬訂水產畜牧業、飼料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水產畜牧業、飼料工業地方規範性檔案;推進水產畜牧業依法行政。
(二)指導農村草地承包、水面灘涂養殖使用權確權管理。擬訂水產畜牧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水產畜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水產畜牧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水產畜牧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畜牧業、飼料工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水產畜牧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水產畜牧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扶持水產畜牧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水產畜牧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
(四)組織擬訂促進水產畜牧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水產畜牧業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
(五)負責漁政管理和承擔漁業維權巡航;負責漁港、漁船和漁業無線電監督管理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組織實施漁業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漁業水域生態及環境保護和漁業資源的修復工作,代表國家向漁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提出賠(補)償;協助處理重大涉外漁事糾紛,維護國家海洋和淡水管轄水域的漁業權益的工作;監督國際漁業公約和雙邊、多邊漁業協定在本行政區域的執行,協調各縣(市、區)漁業糾紛。
(六)承擔水產畜牧業行業管理職責。組織實施水產畜牧業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劃定水產畜牧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水產捕撈和養殖、畜產品養殖、加工、流通、遠洋漁業及水產畜牧業機械化工作;指導漁業水域、草原、宜漁灘涂和水域以及水產畜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七)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導各縣(市、區)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防疫、檢疫及動物衛生監督工作,負責動物疫情管理並組織撲滅;組織實施動物診療機構、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本市外來動物種苗檢疫申報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的管理;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
(八)依法開展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水產畜牧產品安全信息;實施獸醫、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檢驗檢測;開展獸醫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九)承擔水產畜牧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水產畜牧業災情,組織種苗、消毒劑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水產畜牧業經濟信息,監測分析水產畜牧業經濟運行,開展相關統計的工作。
(十一)擬訂水產畜牧業科研、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負責水產畜牧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水產畜牧業品種保護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擬定水產畜牧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水產畜牧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三)組織水產畜牧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協調遠洋漁業開發;負責水產苗種、種畜禽審查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及市農業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產畜牧獸醫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辦、政務公開、人事、機構編制、財務管理和宣傳工作。
(二)漁業科
擬訂漁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承辦自治區級水產原(良)種場審核申報及市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審查、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工作;負責監督淺海灘涂和內陸水域水面養殖的確權發證工作;組織實施水生動物病害防治體系建設和防治、防疫檢疫工作。
(三)畜牧科。
擬訂畜牧業和飼料工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飼料工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指導畜牧業良種化、標準化和規模化生產;組織實施種畜禽生產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審核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四)獸醫科。
擬訂獸醫、獸藥行業發展規劃及動物防疫、檢疫、動物衛生監督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及其他獸醫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動物診療機構、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獸藥、獸用生物製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工作;指導和管理獸醫實驗室動物疫病診斷、動物產品致病性微生物檢測工作;組織開展動物疫情調查、監測和預警;負責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法制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督促檢查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漁牧業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負責本行業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承擔本行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違規執法行為調查工作,指導本行業法規宣傳、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監督工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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