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直屬企業的國有資產。
(二)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有關監管制度,依法對各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
(五)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管理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八)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九)按照出資人職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財務、檔案、安全保衛、應急管理、信息化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二)產權管理和社會事業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國有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產權糾紛調處、評估、資本經營預算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辦法;承擔市直屬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或者備案工作;承擔市直屬企業國有資產(含股權)處置的審核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劃轉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負責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直屬經營開發類事業單位及市直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用於經營(出租)的國有資產;擬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組建方案;承擔市直屬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審核工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三)企業改革改組發展科(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科)。
研究提出全市國有企業改革的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研究建立、完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擬訂所監管企業的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承擔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國有企業主輔業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技術創新、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等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擬訂市政企分開和企業國有產權改革工作方案,協調指導市直屬政企分開和企業國有產權改革工作。
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監督工作,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市直屬企業清產核資及其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綜合考核評價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調控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的意見;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四)組織人事科。
負責所監管企業黨建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宣傳工作;指導企業文化建設;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負責機關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機關的外事工作;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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