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是防城港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其代表是由防城港市的一縣一市兩區和駐防城港人民解放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
  • 性質:防城港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工作規則,行使職權,

工作規則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行使職權

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全市計畫和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防城港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防城港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並有權罷免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並有權罷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出席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有權罷免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和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撤銷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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