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城市綠化條例

為了促進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陽市城市綠化條例
  • 施行時間:2016年10月1日
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條例的說明,審查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的報告,相關報導,

修訂的條例

(2016年6月30日阜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2018年4月26日阜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根據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批准《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阜陽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古樹、名木、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城市綠化堅持保護生態、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建管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五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對縣(市、區)城市綠化工作指導、監督和考核;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水務、房產、公安、林業、環境保護、財政、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對損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舉報人表彰和獎勵。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
捐資、認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享有城市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第八條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鼓勵選育與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最佳化植物配置,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促進綠化科技成果的轉化。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優先選用本地鄉土植物,注重植物多樣性,形成合理的種植結構,不得栽植影響居民生活的樹種。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合理布局各類綠地,充分發揮城市綠地的生態保護、休閒遊憩、文化傳承、科普教育、避險防災、雨水吸納、淨化空氣、降低噪音等功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因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按照法定程式審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結合實際,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綠地建設方案。
第十條市、縣(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地控制線,必要時可以埋設界樁予以保護,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綠地控制線不得擅自調整。因公共利益需要調整城市綠地控制線、減少規劃綠地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落實新的城市綠化用地,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綠地控制線組織編制年度建設計畫,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城市綠化專項資金,保證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的需要。專項資金應當隨城市綠化面積的增加而相應增加。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綠化任務安排綠化經費。
建設單位在新建、擴建城市道路、居住區時,應當安排相應的綠化建設費用。
第十二條城市新區綠化用地面積應當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八,舊城區改建綠化用地面積應當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條城市新區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安排相應的綠化用地,綠地率應達到下列標準:
(一)居住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二)園林景觀道路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道路紅線寬度大於五十米,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道路紅線寬度四十至五十米,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紅線寬度小於四十米,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辦公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業區、金融服務、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有大氣、噪聲污染的廠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防護林帶;
(五)鐵路、高速公路兩側以及水工程周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套建設防護林帶。河道兩側配套建設河濱綠地。
舊城區的改建,綠地率不低於前款規定標準的五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時三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綠地,五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五千平方米以上的遊園,三千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綜合性公園。
第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應當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線的位置和走向,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需要。地上管線應當有利於保持樹形完整和生長,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規範,與樹木和其他綠化設施保持足夠距離,必要時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應當栽植行道樹。行道樹栽植應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淨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城市主幹道行道樹胸徑不得小於十二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樹胸徑不得小於八厘米。樹種選擇應當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道路紅線外兩側零星空地,由道路建設單位同步實施綠化。
城市高壓電線下適宜綠化的空地,應當按照規範要求實施綠化。
城市主幹道兩側的實體圍牆,應當逐步拆牆透綠。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
第十七條綠化工程項目,喬木和灌木的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綜合性公園常綠樹種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第十八條鼓勵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建築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城市高架道路、軌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具備垂直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比例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定建設工程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劃確定的綠地進行綠化建設,綠地控制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城市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設計任務。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變更時,應當經原批准機關審批,並不得減少綠化面積和降低綠化標準。
第二十四條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工程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居住區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的城市綠地由市、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個人投資的綠地由產權人負責;
(四)居住區綠地,由業主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有關管理人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
責任交叉或者責任不明確的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責任單位。
城市綠地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建立管理制度,保持綠化設施完好,及時制止損壞綠化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恢復被損壞的綠化。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的城市綠地的養護,優先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選聘養護單位。
養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城市園林綠化養護有關標準和規範對城市綠地進行養護,遇有大風、暴雨、暴雪等災害性天氣時應當對樹木採取應急安全防護措施。
占用道路進行綠化養護影響交通的,應當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道路綠化養護作業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電力、通信等部門對有電力、通信線路的道路附屬綠地的養護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占用結束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因搶險救災和處理突發事件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事後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樹木、綠籬,因國家建設需要砍伐或者移植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五十株、灌木五十叢或者綠籬五十米以下的,按職責分工,由市、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超過第一項規定限度的,按職責分工,由市、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因搶險救災和處理突發事件確需修剪、砍伐樹木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責任單位。
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樹木,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應當及時砍伐更新:
(一)因病蟲害等已無法挽救或者已經死亡的;
(二)嚴重妨礙交通、電力、防洪排澇、通信、建築物以及其他設施或者人身安全,且無移植價值的;
(三)綠化苗木已達到更新期的;
(四)嚴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倚樹建房、搭棚、立牌,刻劃樹木,圍圈樹木以及利用樹木、護欄搭曬衣物和其他物品;
(二)攀折樹枝,採摘花卉、果實;
(三)在草坪、綠籬和樹木旁焚燒雜物垃圾;
(四)污損雕塑、建築小品、燈光設備等園林設施;
(五)向樹木、花草傾倒污水、熱水、垃圾以及腐蝕性液體等影響植物生長有毒有害物質;
(六)在距綠地、行道樹、綠籬二米範圍內設定帶有爐灶以及火源營業攤點;
(七) 跨越綠化帶、踐踏草坪,損壞草坪、花木、綠籬;
(八)其他損壞城市園林綠化以及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禁止在城市綠地內堆放物品、停放車輛、設攤經營、燒烤宿營、取土挖窖、飼養家禽、種植蔬菜或者農作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竣工後未達到綠地率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未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應當責令在此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綠化,交付使用;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養護單位未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進行養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處以所占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樹木、綠籬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規定補植樹木、綠籬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每棵(米)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城市綠地內堆放物品、停放車輛、設攤經營、燒烤宿營、取土挖窖、飼養家禽、種植蔬菜或者農作物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生產綠地和其他綠地。
本條例所稱綠地率,是指建設工程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阜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阜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阜陽市城市綠化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刪除。
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城市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設計任務。”
三、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四、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因搶險救災和處理突發事件確需修剪、砍伐樹木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責任單位。”
五、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竣工後未達到綠地率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未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應當責令在此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綠化,交付使用”。
七、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刪除。
八、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九、將第三十三條第五項刪除。
十、將第三十三條第九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樹木、綠籬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規定補植樹木、綠籬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每棵(米)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阜陽市城市綠化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條例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6月30日阜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阜陽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我受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由於我市經濟基礎相對薄弱,城市建設和園林綠化投入資金較少,雖然近幾年新建、改建了一大批公園、綠地,綠化總量持續增長,但與人民民眾的要求和省內其他城市綠化水平相比,多項綠化指標都存在較大差距。為深入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提升城市綠化水平,創建全國園林城市,很有必要就城市綠化工作進行立法,從而為我市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畫,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前參與有關問題的調研、討論和論證,積極推動和指導條例起草工作,充分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提請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後,市人大常委會及時將條例草案送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委審查,採取多種形式徵求各方面意見。市人大常委會第五十次會議審議了條例草案。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的審查意見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委的審查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初稿。再次報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委審查,並通過召開座談會、立法專家論證會、立法協商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徵求各方面的修改意見。根據徵求到的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稿。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研究後向市委常委會進行了匯報,根據市委常委會的研究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稿。市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一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表決稿,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條例包括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共五章三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1.關於適用範圍、管理體制和原則。條例規定了適用範圍,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的原則,明確了城市綠化的管理體制。(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2.關於規劃。條例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編制,綠地控制線的劃定作了規定,明確了公園、遊園、街頭綠地建設的具體規劃要求。(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
3.關於綠化指標。條例規定城市新區綠化用地面積應當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八,舊城區改建綠化用地面積應當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明確了新建建設項目配套綠地率指標。(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4.關於種植要求。條例對道路、公園等處的綠化要求以及行道樹選擇、喬木和灌木覆蓋率都做了具體規定。(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5.關於質量監管。條例規定了建立和完善綠化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對綠化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配套綠化工程建設、竣工驗收、綠地平面圖公示等做了相應規定。(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6.關於管理責任。條例規定了綠地的保護管理責任主體,對責任不明確的,授權由本級政府確定。(條例第二十六條)
7.關於審批程式。條例對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作了規定,對移植、砍伐樹木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了規定。(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8.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規定了有關部門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相應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確保法規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主要針對未達到綠地率標準、未完成綠化工程建設、不按設計方案施工、竣工驗收未備案、未公示綠地平面圖、未按標準養護、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樹木、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等設定了處罰條款。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設定了處罰規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條例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7月26日上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查了《阜陽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阜陽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條例》,有利於提升阜陽市城市綠化水平,最佳化城市生態環境,改善人民生活,是必要的;贊成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27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條例》審查結果的說明,並於28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批准。

審查意見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阜陽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6月30日經阜陽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此前,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規批准工作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委員會對送請徵求意見的《條例》草案在阜陽市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前均作了全面認真的研究,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出15條修改建議和意見,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提出4條修改建議和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匯總後提出35條修改建議和意見。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還應邀派員參加了阜陽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立法論證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基本被採納。《條例》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審查。經審查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2016年7月15日下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匯報,決定將《條例》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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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阜陽市人大常委會召開《阜陽市地下水保護條例》 《阜陽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通報兩《條例》出台背景、意義、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等情況。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亓龍主持發布會。市委常委、副市長張鑫,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范淑清、秘書長姜濤出席發布會。
據悉,《阜陽市地下水保護條例》 《阜陽市城市綠化條例》已於7月29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在行使立法權後,首批頒布的兩部地方性法規。
《阜陽市城市綠化條例》共五章三十七條,包括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條例》指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城市綠化建設應當優先選用本地鄉土植物,注重植物多樣性,形成合理的種植結構,不得栽植影響居民生活的樹種。《條例》明確規定了城市新區綠化用地面積應當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8%,舊城區改建綠化用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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