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是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政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 外文名:無
  • 主要職責: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
  • 位置:內蒙古
管理區域,主要職責,

管理區域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政策規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行業管理,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提出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相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中央和省、市、縣廉租住房資金安排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區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參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措施,負責管理各類房屋的買賣、租賃、產權繼承、贈予、合併、分割、抵押、拍賣等工作;對商品房預售實施管理,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交易契約實行備案登記,查處非法交易活動;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房產交易市場、租賃市場、開發銷售市場進行巨觀引導和行業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對各類房屋進行確權發證;負責組織實施全縣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指導;擬訂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對物業企業進行行業管理。
(四)負責全縣城鄉規劃工作。指導全縣各鄉鎮和村莊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工作。受縣政府委託,組織編制城區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負責組織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鄉規劃測量工作;參與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優秀建築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城鄉規劃法制教育;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五)負責城鄉建設的規劃審批管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和較大工程的規劃審核、評審工作;對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選址和布局進行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進行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規劃區內各項建設進行規劃管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規劃區內臨時建設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進行規劃管理,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鄉鎮、村莊規劃區內各項建設進行規劃管理,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已批准建設項目的實施進行跟蹤監督,對建設工程進行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
(六)承擔組織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全縣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編制發布工程建設地方補充定額和地方材料價格信息;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負責建築市場準入、工程建設、工程監理、裝飾裝修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相關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業的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建材使用領域的行業管理職責,履行建材使用監管職責;負責散裝水泥的使用監督工作。
(八)負責城市建設管理有關工作。擬訂全縣城市建設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供氣、供熱、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公用道路、管網配套、路燈、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維護、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協助防汛抗旱指揮部開展城區防汛工作;按照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九)負責指導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藝術、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歷史優秀建築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十)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農房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十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組織建築工程質量等級核定,受理工程質量問題投訴;負責全縣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建築業的技術規範;指導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城鎮垃圾處理、城鎮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工作;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行業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十三)負責開展城鎮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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