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市場發展、房產開發建設市場發展、勘察設計市場發展以及建築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擬定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牽頭組織對城鄉建設重大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對策建議;編制下達城市建設資金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研究、論證儲備城建項目;對全市城市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與統計分析。參與城市
修建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等工作。
(三)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住宅與房產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中長期規劃;擬訂全市住房中長期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住宅與房產業的行業管理,指導規範房產市場;擬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
住房制度改革;負責房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工作。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針、政策,制訂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有關政策和工作辦法,負責編制全市沉陷區治理、保障性安居工程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做好上級補助資金爭取工作,統籌管理使用補助資金;負責
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對象的審核、備案、分配、管理等工作;對各縣區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
(五)承擔規範全市房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產市場的責任;擬訂房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產開發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產權管理、房產估價與經紀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轉讓、抵押、租賃、面積、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轉讓的管理;負責樓盤表建立與管理、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房屋交易檔案、房屋中介、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信息平台和服務視窗建設、政策性住房與上市交易管理等工作;負責二級以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證書核發;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核發(不含兩縣);負責全市物業管理行業的政策指導、監督;負責老舊住宅小區改造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建築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規範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勘察設計、工程質量監督、工程質量檢測、安全生產、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等工作的實施。
(七)貫徹落實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省制定的標準和定額;組織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設專業定額和工程造價等管理制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執行及有關社會中介組織方面工作,監督建設工程的驗收備案工作。
(八)指導全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九)制訂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和資質管理;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相關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
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權招投標及監督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實施牆體材料革新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參與村鎮規劃建設監督檢查,指導試點鎮建設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指導新型城鎮化、宜居鄉村建設工作;承擔貧困農戶危房改造的指標任務,擬訂全市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的使用計畫並監督實施。
(十二)指導全市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並監督檢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工作;負責管理城市建設信息系統;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建設檔案工作。
(十三)負責建設行業執業資格和科技人才隊伍的管理工作;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市外建築市場,發展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制訂全市公用事業和城市建設科技發展計畫,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十四)指導全市城鄉建設市政、園林、環衛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道路、橋樑、園林、環衛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主城區內的市政基礎設施管理、維修、養護工作,負責城市垃圾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市區道路的防汛、橋樑除雪等公益性工作。
(十五)指導實施全市城市供水工作;負責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改裝、拆除、遷移、停水等事項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市城市供水企業的資質審查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城市管網內供水管理辦法。
(十六)指導實施全市城市供熱工作;負責統籌安排熱源建設和管網布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城市供熱工程、供熱設施等事項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市城布供熱企業的資質審查工作。
(十七)指導實施全市燃氣行業監管工作;負責新建燃氣企業、汽車加氣站項目、液化石油氣建設項目等事項審批工作;負責改裝、改建、拆除、移動供氣設施審批工作;負責全市燃氣企業的資質審查工作。
(十八)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省政府對開展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有關規定;組織起草有關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年度工作計畫和中長期規劃。
(十九)負責在城市建成區內(海州區、太平區、細河區)依法行使經省政府批准納入城市管理執法範圍的市容環境衛生、城鄉規劃、城市綠化、市政、公用事業、建築業、房地產業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十)負責對縣(區)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負責跨區域、重大複雜疑難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負責組織全市性城市管理執法活動;負責制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負責全市行政執法隊伍的教育培訓管理、執法證件管理、服裝標識管理、執法文書管理。
(二十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民防空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並組織落實防空襲預案,建立輔助決策系統;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措施;收集、研究、匯總人民防空信息,為政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二十二)制定並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人民防空建設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地下防護空間的規劃、建設與管理;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監督民眾防空組織的組建、訓練和演習工作;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套用和交流。
(二十三)負責全市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管理、維護和開發利用;負責人防工程建設的行政審批、質量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規劃、計畫組織協調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實施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管理人民防空經費的人防國有資產;配合市應急管理部門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保障任務。
(二十四)負責本系統組織、宣傳、統戰、紀檢工作;負責所屬系統各級領導班子、黨員幹部隊伍和基層黨組織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工資管理工作;負責領導和指導所屬系統工會、共青團工作。
(二十五)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企事業單位改革工作;監督國有資產的運營;負責財務審計、本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十六)負責本系統內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七)負責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八)關於推進阜新地區生態建設沉陷治理的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政策研究,採煤沉陷綜合治理試點申報工作及實施方案論證工作,負責中央預算內資金的爭取工作。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協同縣區做好沉陷區地質勘測,項目規劃上報和實施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實施沉陷區搬遷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按屬地化原則實施。
內設機構
(一)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局黨委的決議、指示精神;負責全局黨建工作;負責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對機關黨員進行管理;負責全系統領導班子的考核;負責幹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幹部的選拔、任用、考察、管理工作;負責後備幹部的培養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人才工作;負責黨內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選工作,指導基層黨組織按期做好換屆工作;負責黨費收繳、管理和接轉黨組織關係工作,協調做好黨報黨刊征訂、發放工作;負責全系統紀檢監察工作;負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理論中心組學習;負責全系統離休(機關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建設工程系列高級工程師申報;負責全系統中、初級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負責全系統工勤技能人員晉升技術等級申報;負責全系統人員調配、退休人員辦理上報工作;負責機關科級以下公務員和本系統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工勤人員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養老保險數據上報;負責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統計;負責局管幹部
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與人事科合署辦公。
(二)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保密、信訪、安全保衛和政務工作;負責重要檔案、文稿的起草、審核;負責重點工作的督查、督辦;負責政務公開、信息公開與發布、新聞宣傳、報導和輿情應對工作;負責機關事務管理;負責對外接待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全系統對外宣傳管理工作;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負責制定全市城鄉建設相關資金的使用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城建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及城市維護費年度計畫安排;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編制經濟指標計畫及經濟工作考核;負責資金統籌、計畫統計、內部審計、財務會計基礎工作;負責局屬各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吝項資金、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檢查直屬單位、局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統計信息工作;管理局屬各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審計;負責協調財政、稅務、銀行、物價等工作;負責協調外部審計工作。
(四)行政審批科。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擬訂行政審批規章制度,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現場勘查、專家論證和技術審查等工作,負責提出行政許可決定和行政許可證照發放,組織協調辦理與市直部門聯合行政審批事項。
(五)城市建設管理執法監督科。負責擬訂市容環衛、城市綠化、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城鄉規劃、建築業、房地產業等方面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和考核;組織、協調相關專項執法行動和重大執法行動;參與相關重大違法案件查處工作;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負責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的施工占道、建築圍擋、展示房的管理。負責既有建築物的改建、擴建、裝修的管理。負責城市管理範疇內立面廣告、牌匾、地下管線的管理。負責處理全局執法活動中的突發事件。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應急調動。
(六)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科。編制並實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組織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方案論證評估,審查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單位的資格認證、工程設計質量,監督檢查獨立式人民防空大、中型工程招投標,管理工程施工質量和工程定額,組織人民防空科研項目可行性論證和學術交流;負責指導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指導監督人防工程規劃、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人防工程平戰轉換;起草有關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執法檢查和違法違規情況檢查督辦。
(七)人防指揮通信科。負責全市人防組織指揮建設工作;編制修訂市級防空襲預案和人口、戰備物資疏散計畫及各種保障計畫;指導監督全市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落實防護措施;指導、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建設、訓練和演習演練;配合市應急管理部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保障任務;負責戰備設施建設規劃、維護及管理;負責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編制並組織實施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規劃;管理人民防空警報報知網和指揮通信網;負責應急救援的有關通信保障工作。
(八)城市建設科。擬訂城建項目中長期規劃、年度投資計畫及城市維護費年度計畫安排組織實施,做好城鄉建設項目儲備工作;負責編制城鄉基礎設施各類專項規劃;監督指導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改建工程實施;負責城市市政、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水系景觀等城市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監督道路、排水、橋樑、路燈、園林綠化、環衛等基礎設施項目的維護、管理工作;指導主城區排水防澇工作。
(九)政策法規科。負責擬訂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規範性檔案的審核;負責起草城市管理執法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負責行政契約及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全局適用行政處罰一般程式案件的審核和存檔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依法開展治理和維護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相關工作;負責向相關職能部門及時反映問題、通報情況。
(十)安全監管科。負責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建設領域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全市建設領域安全生產有關的規範性檔案;參與由行業管理的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負責建設系統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和安保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安全生產及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措施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一)建築業管理科。負責指導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依法查處建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指導規範全市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勘察設計企業、試驗檢測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及有關中介諮詢企業的市場行為管理工作、資質管理工作,企業註冊執業人員管理和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建設工程抗震方面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檔案審查、招投標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程造價管理、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指導工程建設新技術、新產品推廣套用、牆體材料革新及推廣套用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建設行業標準化和計量工作,組織編制工程建設標準並監督實施。
(十二)工程建設監管科。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揚塵治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安全生產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管理,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組織編制全市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重大勘察設計質量事故調查並監督處理,管理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負責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綜合管理工程建設、城鎮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
(十三)房產業管理科。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住宅建設、房屋拆遷、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房產開發、房產市場、房產評估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制訂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負責指導規範全市房產業市場;負責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工作;負責全市房產業開發企業、中介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全市住房改革政策的制定及實施;負責全市物業管理、
住房維修資金的審核工作;負責承擔棚戶區住房改造的指標任務,指導
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設;負責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承辦保障性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指導
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管理住房保障信息及檔案。
(十四)公用事業管理科。負責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供水、供熱、燃氣、汽車加氣有關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擬訂本市供水、供熱、燃氣、加氣等中長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改革方案、實施辦法和行業管理工作,並做好指導監督工作; 負責指導“海綿城市”建設、拆除小鍋爐、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工作;公用事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工作;指導城鎮供水、燃氣、熱力設施及配套管網運營監管;組織指導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管;負責受理用戶對供水、供熱、供氣質量的投訴工作。
(十五)村鎮建設科。負責承擔貧困農戶危房改造的指標任務,擬訂全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全市集體土地所建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村鎮基礎設施和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保護並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小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的使用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監督檢查。
(十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科。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發展政策的研究制定;負責房產業、建築業、公用事業供給側改革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推動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改革政策落實;負責全局“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政策的制定與落實;負責擬訂全局經濟發展指標任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參與重大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跟蹤落實和相關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現任領導
阜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