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縣交通運輸局。 (二)將原縣城鄉規劃管理局、原縣工業促進局(中小企業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發展改革局。
職責調整,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的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縣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區域經濟調節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研究貫徹國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的具體措施;牽頭推進全縣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受縣政府委託對相關投融資機構進行巨觀指導。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縣級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負責縣內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購銷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購銷計畫進行調整;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食糖、成品油及藥品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縣級儲備。
(六)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具體工作。
(七)推進經濟結構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全縣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規劃,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建設規劃。
(八)負責區域經濟合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加快城鎮化發展建議。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措施,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措施,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縣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擬訂縣應對氣候變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縣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冶金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及措施;安排國家、省、市撥款的建設項目和縣重點建設項目、縣重點產業支撐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
(十三)擬訂全縣價格總水平年度調控計畫和中長期調控目標;監測、預測全縣價格總水平及其結構變動趨勢,提出調控建議。擬訂價格(收費)改革的年度計畫、中長期計畫;對市場調節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間接調控;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市場價格。負責物價變化情況監測分析,為政府實施巨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依法組織全縣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受理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的舉報;對價格(收費)申訴案件進行複議和裁決。負責重要產品成本監審,審核匯總重要產品的成本收益,提出對策建議。指導全縣價格鑑證、覆核裁定以及價格評估、價格諮詢中介機構業務工作;指導行業組織價格自律事宜。
(十四)宣傳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擬訂縣級糧油儲備規模;加強產、購、銷協作,調劑糧食餘缺;負責全縣糧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引導糧食種植結構調整,參與和服務於新農村建設;指導國有糧食企業的改革和結構調整;負責對國有糧購銷企業的審計和監督;按國家“最低收購價”預案敞開收購托市糧;做好轄區內各級儲備糧管理;保障災民、以工代賑和重點建設項目的糧食供應;貫徹執行軍糧供應政策;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督檢查。對糧食收購實施行政許可;督查糧食出入庫質量檢驗、糧食最高和最低限量庫存、社會糧食統計制度的貫徹執行;聯合工商、技監等部門查處打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擬訂全縣突發糧食事件應急預案,並經縣政府批准公布。
(十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行業年度計畫;監測、分析全縣工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負責工業應急管理和產業安全有關工作;負責提出全縣工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實施國家和省市縣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意見;負責對全縣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巨觀指導和綜合協調,負責中小企業統計工作;負責全縣煤、電、油等工業生產重要物資的調度及交通運輸調度工作;負責全縣電力行業管理、監督、協調與行政執法;負責電力年度供需平衡、資源配置和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牽頭擬訂全縣煤炭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煤炭市場的清理整頓和規範管理;負責煤炭經營資格、黃金開採和生產資格的審核、申報等工作;承擔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六)統籌推進全縣信息化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措施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推進電信、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三網融合工作,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協調通信行業管理;負責協調維護全縣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參與協調處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承擔跨部門、跨地區和重要時期的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承擔國防信息動員方面的工作。
(十七)負責管理全縣科技工作。擬訂全縣科技發展措施,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縣各類科技計畫,負責科技項目立項、科技發展基金和科研物資的審批、分配和使用管理,負責承辦全民獨立科技機構、民營科技企業等各類科研機構的審批、認定和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縣技術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負責協調科技合作與交流、科技培訓、科學普及、科技推廣。
(十八)負責全縣地震工作。
(十九)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招商引資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負責全縣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負責成品油、酒類、畜禽、調味品等主要生活用品的流通監督和拍賣、典當等行業的監控管理,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指導監督以縣名義在境內舉辦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等活動,擬訂並實施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內外貿易新聞發布會、宣傳工作和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二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監督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會同文化等有關部門承辦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化等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規範、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
(二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方針、政策;負責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並按法定程式組織上報及審批;參與擬訂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國土和區域規劃及大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負責規劃區內的各項永久性、臨時性建設用地和各類建設工程的統一規劃管理,核發“一書兩證”;負責規劃區內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招標、施工圖(包括抗震)審查及規劃驗收;負責查處規劃城區內違法、違章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及收取授權的建設費用;負責組織各鄉(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對各鄉(鎮)規劃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審核集鎮、村莊總體規劃和縣內風景、旅遊、文物保護區等規劃方案,並上報審批;負責縣域內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審查和報批;負責全縣的規劃設計和勘察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市政工程項目的規劃審批;負責城鄉規劃區內集鎮、村莊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區內項目集中區域的統一規劃管理;擬定我縣有關城鄉規劃、勘察技術規定、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基礎勘察工作,組織制定有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基礎勘察、城鄉規劃測繪資料的統一管理。
(二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負責管理全縣科技工作。擬訂全縣科技發展措施,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縣各類科技計畫,負責科技項目立項、科技發展基金和科研物資的審批、分配和使用管理,負責承辦全民獨立科技機構、民營科技企業等各類科研機構的審批、認定和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縣技術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負責協調科技合作與交流、科技培訓、科學普及、科技推廣。
(十八)負責全縣地震工作。
(十九)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招商引資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負責全縣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負責成品油、酒類、畜禽、調味品等主要生活用品的流通監督和拍賣、典當等行業的監控管理,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指導監督以縣名義在境內舉辦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等活動,擬訂並實施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內外貿易新聞發布會、宣傳工作和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二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監督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會同文化等有關部門承辦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化等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規範、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
(二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方針、政策;負責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並按法定程式組織上報及審批;參與擬訂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國土和區域規劃及大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負責規劃區內的各項永久性、臨時性建設用地和各類建設工程的統一規劃管理,核發“一書兩證”;負責規劃區內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招標、施工圖(包括抗震)審查及規劃驗收;負責查處規劃城區內違法、違章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及收取授權的建設費用;負責組織各鄉(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對各鄉(鎮)規劃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審核集鎮、村莊總體規劃和縣內風景、旅遊、文物保護區等規劃方案,並上報審批;負責縣域內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審查和報批;負責全縣的規劃設計和勘察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市政工程項目的規劃審批;負責城鄉規劃區內集鎮、村莊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區內項目集中區域的統一規劃管理;擬定我縣有關城鄉規劃、勘察技術規定、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基礎勘察工作,組織制定有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基礎勘察、城鄉規劃測繪資料的統一管理。
(二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設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新型工業化的戰略性問題;組織研究工業、通信業、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要檔案起草工作。
(三)規劃司。
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
(四)財務司。
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和績效檢查;提出行業財稅、價格、金融等政策建議;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五)產業政策司。
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和修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相關內容,參與投資項目審核;制定相關行業準入條件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實施汽車、農藥的準入管理事項。
(六)科技司。
組織擬訂並實施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相結合。
(七)運行監測協調局。
監測分析工業、通信業日常運行,分析國內外工業、通信業形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八)中小企業司。
承擔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對外交流合作,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九)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安全生產司。
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民爆器材的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一)原材料工業司(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
承擔鋼鐵、有色、黃金、稀土、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國內外原材料市場情況並提出建議;承擔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
(十二)裝備工業司。
承擔通用機械、汽車、民用飛機、民用船舶、軌道交通機械製造業等的行業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依託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十三)消費品工業司。
承擔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等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捲菸、食鹽和糖精的生產計畫;承擔鹽業和國家儲備鹽行政管理、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國家藥品儲備管理工作。
(十四)軍民結合推進司。
提出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軍民通用標準體系建設等軍民結合發展規劃,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相關體制改革。
(十五)電子信息司。
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系統裝備、微電子等基礎產品的開發與生產,組織協調國家有關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裝備、元器件、儀器和材料的國產化;促進電子信息技術推廣套用。
(十六)軟體服務業司。
指導軟體業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
(十七)通信發展司。
協調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專用通信網的建設,促進網路資源共享;擬訂網路技術發展政策;負責重要通信設施建設管理;監督管理通信建設市場;會同有關方面擬訂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十八)電信管理局。
依法對電信與信息服務實行監管,提出市場監管和開放政策;負責市場準入管理,監管服務質量;保障普遍服務,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擬訂電信網間互聯互通與結算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通信網碼號、網際網路域名、地址等資源的管理及國際協調;承擔管理國家通信出入口局的工作;指揮協調救災應急通信及其它重要通信,承擔戰備通信相關工作。
(十九)通信保障局。
組織研究國家通信網路及相關信息安全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協調管理電信網、網際網路網路信息安全平台;組織開展網路環境和信息治理,擬訂通信管制和網路管制政策措施;管理黨政專用通信工作。
(二十)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
編制無線電頻譜規劃;負責無線電頻率的劃分、分配與指配;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衛星軌道位置協調和管理;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二十一)信息化推進司。
指導推進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發展,協調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推動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承辦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二十二)信息安全協調司。
協調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協調處理重大事件。
(二十三)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擔對外和對港澳台合作與交流相關事務;負責外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