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自然資源管理、國土空間規劃及林業、測繪管理等法律法規。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交易、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貫徹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參與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城鄉規劃政策。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擬訂並實施土地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指導鎮級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
(七)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布局規劃(村鎮布局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及重要地段的城市設計。負責開展城市發展戰略和城鄉規劃研究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規劃管理和指導縣域村鎮規劃工作。指導、審核、報批鎮級城鄉規劃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技術審查。負責全縣的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全縣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論證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九)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實施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地、濕地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十)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負責林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林業改革相關工作。分類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產業的發展,組織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以及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負責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土地沙化動態監測與評價。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指導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十五)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七)根據縣委、縣政府授權,對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認定、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開展自然資源法治建設和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按規定履行幹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 空間規劃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區域生態安全。 持續深化自然資源領域“放管服”改革、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水務局在水資源利用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履行全民所有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2)縣水務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 2.與縣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縣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火災、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協調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
(二十二)其他事項。與不動產登記密切相關的房屋交易經辦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明確大市區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 管理職責的通知》(鹽編辦通〔2018〕44號)執行。其中涉及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網簽備案及資金託管、商品房銷預售、不動產登記測繪成果審核入庫、建設維護樓盤表等相關職能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人事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信息、保密、信訪、安全、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政務督查、信息化管理、對外聯絡等工作;承辦人大、政協交辦的意見、建議、提案工作;承擔全系統基建、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要問題調查研究,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形勢分析;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和內部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檔案、教育培訓及出國(境)人員政審報批等工作;承擔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業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工作;指導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隊伍建設;承擔目標管理考核及各類評比表彰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擬訂系統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對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養工作;承擔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專項收入征管與專項資金、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的徵收工作;組織編報並落實年度部門預算,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財務、審計、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權益科(地質礦產科)。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計畫,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工作,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相關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貫徹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並指導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依法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縣礦業權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四)自然資源調查測繪科(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並指導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指導規範開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工作。貫徹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負責擬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要項目;負責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監督執行地理信息安全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地圖管理,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不動產交易、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和規範;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交易、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交易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指導自然資源和不動產交易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及交易登記信息查詢工作。
(五)國土空間規劃科(建築和市政工程規劃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負責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研究,承擔建立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等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報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縣、鎮級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要專項規劃;統籌劃定縣域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以及生態、農業、城鎮空間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指導鎮級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負責城鄉規劃管理、選址用地規劃管理技術規程研究和相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服務縣域層面的社會事業、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項目選址和可行性研究;參與屬於國家、省、市核准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研究,提出建設項目選址建議;牽頭負責縣域內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和可行性研究,核發 規劃許可;參與縣域土地出讓計畫的制定,負責土地出讓、轉讓工作中涉及規劃條件的設定;負責村鎮規劃、民房管理的相關政策研究、標準制定,指導縣域範圍內村鎮規劃、民房規範化管理;負責對經審批的村莊規劃備案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調查、申報及相應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規劃管理政策、措施;負責縣城中心城區私人房屋維修審批工作;負責縣城中心城區已建小區外掛電梯規劃審批工作。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設計、城市更新相關政策的制定、實施和指導工作;負責城市設計的年度編制計畫、組織管理、成果管理、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城市總體設計、重點區域設計、跨區域設計以及縣城中心城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承擔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的執行和動態更新管理;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和行業管理;負責三維數據測繪分析成圖工作;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用途管制與生態修復科(林業管理科)。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實施管理土地年度利用計畫;貫徹執行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礦廢棄地、同一鄉鎮範圍內村莊建設用地布局調整等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工作(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地、濕地、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等);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年度生產計畫;指導各類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低產低效林改造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古樹名木保護等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林業產業的發展,組織林產品質量監督;配合做好國家、省、市林業項目的管理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上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工作。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監督管理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生態公益林管理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土地沙化動態監測與評價;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指導實施森林防火相關工作;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申報和保護。
(七)行政許可科(法規監察科)。負責自然資源、規劃、林業、測繪等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審批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管等工作;協調辦理與其他部門聯合審批工作。負責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設綜合工作;組織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有關重大行政決定事項及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清理和備案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裁決等有關工作。負責認定、查處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測繪違法案件;組織協調對自然資源和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機構與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承擔與國家自然資源派駐地方督察機構的聯絡工作。
所獲榮譽
2022年1月,入選2019-2021年度江蘇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