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指導教育系統黨的建設工作。負責縣城中國小(含幼稚園、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業餘體校,下同)黨的建設工作,指導鎮區(街道、社區)中國小黨的建設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局管幹部的動議、考察、任免等相關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教育系統宣傳思想文化工作。負責全縣教育系統思想理論建設、宣傳輿論陣地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負責全縣教育系統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教育系統維護政治穩定工作。
(三)指導教育系統統戰與民眾團體工作。會同縣有關部門指導全縣教育系統統戰工作,指導中國小做好民主黨派、黨外知識分子、僑聯、民族宗教、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工作。
(四)負責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指導、協調中國小維護學校穩定以及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協調學校做好重大安全事件處置工作。
(五)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落實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擬訂教育改革發展政策、規劃和具體舉措並組織實施。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
(六)負責教育事業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規劃、指導全縣中國小布局調整,指導學校建設和發展,負責全縣教育、體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七)負責本部門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體育經費籌措、撥款、收費、國有資產、基建投資等方面的政策,負責統計全縣教育、體育經費投入使用情況;負責學校後勤管理與改革工作;規劃、指導全縣中國小校舍建設、校園環境建設和教育裝備工作。
(八)負責全縣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指導和推進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根據國家和省市政策規定,制訂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辦學評估標準,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地方課程教材,促進教育教學改革。
(九)負責全縣中等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政策規定,擬訂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檔案和教學評估標準,指導職業教育教材建設,開展職業指導工作,促進教育教學改革。
(十)負責學校德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勞動教育以及國防教育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中國小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參與指導全縣中國小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聘任工作,指導、協調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中國小校學籍管理工作和有關學歷教育考試招生等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中國小教育教學工作,規劃、指導教育科學研究,組織、協調教育教學活動。
(十四)負責全縣教育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負責全縣教育督導工作。組織、開展全縣中國小督導檢查、評估驗收和質量監測等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語言文字工作。指導語言文字規範化建設,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套用情況,負責國語推廣管理工作。
(十七)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法律法規,擬訂相關政策並督促實施。
(十八)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研究全縣體育工作的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編制全縣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九)統籌規劃全縣民眾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社會體育指導和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
(二十)統籌規劃全縣競技體育發展。確定運動項目設定和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組織參加和承辦重大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二十一)負責在我縣舉辦的國內外體育比賽和我縣參加的綜合性運動會的組織管理和統籌安排工作。負責管理全縣體育外事工作。
(二十二)統籌規劃全縣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二十三)擬訂全縣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服務標準化建設;負責全縣體育彩票發行管理。
(二十四)指導體育宣傳、科技工作。組織開展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組織開展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發展體育教育,制定並實施體育培訓規劃。
(二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縣委教育工委辦公室、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督查、檔案、政務公開、新聞發布、來信來訪、安全保密、教育社團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教育系統統戰、群團、老幹部和扶貧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具體指導;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協調與兄弟縣(市、區)的教育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承擔縣委教育工委辦公室日常工作。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全縣教育督導工作;對縣有關部門和各鎮區(街道、社區)貫徹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及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導;對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水平、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情況、提出建議。
(二)規劃財務科。具體負責全縣教育、體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研究和政策調研;協調推進教育現代化和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擬訂全縣教育、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全縣中國小招生計畫;綜合協調各類教育、體育的布局結構調整以及體制改革工作;承擔全縣公辦中國小校設立、撤銷、更名、調整等審核工作;協調、指導校園建設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工作;組織、指導全縣中國小對外合作交流工作,參與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審核工作;承擔教育系統信息化規劃、指導工作;承擔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工作;參與擬訂教育、體育經費籌措、撥款、收費、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政策;負責全縣教育、體育經費投入情況的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全縣中國小國有資產、預決算、後勤、基建、財務管理;擬訂省、市、縣教育專項補助經費的分配方案;負責教育、體育經費、專項撥款、贈援款、外資款的統籌分配、劃撥;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負責教育、體育系統、紅十字會工作;負責撤併學校資產管理工作。
(三)普通教育科(縣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全縣普通教育統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義務教育的實施鞏固工作;指導普通教育教學改革與管理;落實國家和省的辦學標準和教學計畫;協助擬訂全縣普通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總體指標並分階段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縣中國小;協助管理全縣教育社會力量辦學和合作辦學的有關事宜;指導中國小招生工作和學籍管理工作;負責中小學生德育工作,指導中國小做好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承擔學校開展民族教育指導工作;主管全縣幼兒教育工作,會同縣有關部門擬訂幼兒教育改革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頒發的語言文字各項標準及規範;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套用情況;承擔國語推廣和國語水平測試管理工作;承擔縣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職業教育和社會教育科(行政許可科)。承擔全縣中等職業教育和社會教育統籌管理工作;擬訂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檔案和教學評估標準;承擔全縣中等職業學校質量建設、常規管理、專業設定、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訓基地建設、招生就業等具體指導工作;承擔農民文化技術教育、職工教育、老年教育、社區教育、掃盲教育和構建終身教育體系的具體指導工作;承擔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的規劃、審核、管理等具體指導工作;協助做好職業教育發展規劃、結構調整和體制改 革工作;指導職業學校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服務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五)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科。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 關學校體育、藝術等法律法規;承擔全縣中國小體育、衛生與健康、藝術、科技、國防教育及相關教育教學改革等具體指導工作;承擔學生體育競賽和藝術科技交流活動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具體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學校食品藥品管理具體指導工作;承擔學生軍訓、教育系統雙擁指導、協調工作。
(六)社會體育科。承擔社會體育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承擔社會體育科研管理;指導協調縣社會體育協會工作;研究體育產業的發展狀況,編制體育產業的發展規劃,擬訂體育市場和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辦法,培育體育市場;負責國民體質測試與運動健身指導。研究擬訂全縣運動項目的發展規劃和設定、布局,承擔運動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擬訂全縣體育訓練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及後備人才的培養工作;承擔全縣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協調指導縣競技體育運動協會工作;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管理、協調、監督全縣體育競賽工作,研究擬訂全縣體育運動競賽的政策和制度;編制競賽計畫,檢查監督競賽的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在縣舉辦的各類重大體育競賽活動;承擔審定、統計、公布各運動項目競賽成績和縣記錄,承擔三級及以上運動員等級審核、申報工作;指導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七)組織人事科。承擔全縣中國小黨建、意識形態管理指導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局管幹部的考察、任免等工作;承擔全縣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統籌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師德師風建設指導工作,協調教育、體育系統人才工作,規劃、指導實施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和中國小骨幹教師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資晉升和幹部檔案管理工作;承擔人事管理及人事制度改革等具體指導工作;承擔全縣中國小幹部、教師的學歷培訓、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承擔全縣中國小教師職務評審聘任指導工作;負責教師調配和招聘;承擔特級教師候選人、縣級以上表彰獎勵候選人的推薦評選工作;承擔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派工作;指導、協調教育系統聘請外國專家工作。
(八)政教法制與安全管理科。承擔全縣中國小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協助做好全縣教育系統意識形態管理的指導工作;承擔全縣中國小校思想理論、輿論陣地、校園文化、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班主任、輔導員隊伍建設等具體指導工作;承擔全縣中國小心理健康教育、勞動教育、生態文明教育工作。承擔全縣中國小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具體指導工作;承擔學校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具體指導協調工作;承擔學校消防安全、交通及校車安全、網路安全、實驗器材安全、食品藥品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等具體指導工作;承擔學校做好重大安全事件處置具體指導協調工作;承擔學生人身傷害責任保險等具體指導協調工作;承擔學校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具體指導工作;承擔教育系統法治建設、行政執法與監督等具體指導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九)監督與審計科。承擔全縣教育系統全面從嚴治黨、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開展政風行風建設和糾風工作;承辦督辦反映全縣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政風行風建設問題的信訪投訴;承擔全縣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